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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管理法规新变化
日期: 07年03月3期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12月和2007年1月相继颁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条例》,新政放宽了企业和个人持汇和用汇的限制,拓展了境内个人投资者的境外投资空间,进一步开放外汇市场,体现了国家对外汇的宏观调控政策由“藏汇于国”、“宽进严出”逐步向“藏汇于民”、“宽出严进”转变,同时也有助于缓解汇率变动的经济风险。

新政的调整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施年度总额管理,上调购汇额度

2007年2月1日起,个人年度购汇额度由2万美元上调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个人年度总额内的购汇,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下的结售汇须经外汇管理局核准。

二、鼓励个人参与国际贸易

明确规定境内个人对外贸易者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进行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活动。由于外汇结算账户购汇和结汇均不受到年度总额的限制,所以不论贸易额大小,投资者均可以凭真实的贸易单据进行办理;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核准后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账户。

三、逐步开放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交易限制

新政正式实施后,进一步拓宽了境内个人境外融资的渠道,激发了境外个人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境内个人可以进行以下项目交易: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可以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使用外汇或人民币通过银行、基金公司等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金融投资;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境内个人可以向境内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支付外汇保费,所获得的外汇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和结汇;境内个人出售股票以及分红所得的外汇收入汇回境内,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同时,境外个人可以投资境内B股及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

四、钞汇账户合并

新政规定了个人非经常性外汇收付,可以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实行“钞汇账户合并”,不再对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实行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在账户资金存入、结汇、汇出、境内划转、提现等实行统一监管标准。钞汇账户合并后,将省去现钞转结外汇的繁琐的审批程序,银行一般只需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即可,使个人外汇结算更加简便。

五、加强对现钞交易的监管力度

为了配合反洗钱和打击非法外汇交易,中国政府在取消外汇限制的同时强化了对外币现钞的特别监管。新政规定,境内人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超过1万美元,必须凭有关交易真实性凭证、海关签章的物品申报单据或本人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超过1万美元,必须向外汇局事前报备;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上,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海关签章的物品申报单据或本人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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