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个人在1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最初要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个人在1年内换购住房的,待其1年内实际买房后,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所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解释说,对二手房所得徵收个税政策进行完善和细化,主要出于三个因素考虑:一是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有关扣除的规定不够明确、详细,各地执行不一;二是实际徵管中,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徵税的难度较大;三是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徵收不到位,影响了执法刚性,造成税收收入流失。
该负责人还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徵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中国国税局: / 一年内换购房须缴纳税保金
日期:
06年09月1期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55/19586
Copyright© 中文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