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国人大年内确定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出台。最近提交二审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与去年的初审稿相比,将有重大修改:草案将不会对证券投资基金作明确定义;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缩小了担当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机构范围;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
专家说,草案将不会对证券投资基金作明确定义,而只是规定草案对在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适用。草案没有规定的,适用《信托法》、《证券法》等。专家指出,对於市场一直关注的私募基金的规范问题,草案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权利交给国务院。另外,二审稿在表述方法上还可能会有变化:初审稿规定“基金份额可以向非特定对象发售,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售。基金份额向特定对象发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而二审稿可能会将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机构,限制在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批准的机构。相关人士表示,对於公司型基金,二审稿将会规定,通过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此外,保护投资人宗旨不变,法律用语更准确。草案中,明确了“保护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并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强化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资格,明确基金托管人的权利、责任、义务、利益、信用原则等,建立起保护投资人权益的机制。立法缺憾不会重现,证券投资基金法将具有很大程度的前瞻性,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创新留下选择、创新馀地和留出一定的发展空间,而不是为其设置障碍。
有关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等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关於基金管理人的界定,尽管此前业内曾有过分歧与争论,有相关人士认为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应采用国际惯例,称为“资产管理公司”。但专家透露,考虑到国内的实际历史沿革以及界定的清晰,此次草案还是使用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叫法。在初审稿中,规定“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并取得基金管理资格的其他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由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怠行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有业内人士指出,二审稿中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范围将只会分别限定在基金管理公司和商业怠行。有专家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直是基金立法的宗旨。二审稿将会考虑通过加强持有人的权利,使其权益通过持有人大会得到更切实的保护。二审稿有可能考虑,在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召集的情况下,代表基金份额一定比例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这将使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得到更好的体现,也会使保护持有人利益落到实处。
证券法总共214条,其中150处被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中,对一审稿的修改意见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该法的涵盖范围只是证券投资基金,被去掉的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规范问题;二、仅就证券投资基金法而言,草案的涵盖范围较广,既有信托制的形式也有公司制的形式,但草案中对信托制基金的规定较详细,而对公司型基金只是原则性的一句话,即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不尽合理, 要进一步研究;三、为了便於立法,一审稿回避了对私募集金的具体规定,但它的存在是客观事实,对其监管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四、一审稿对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尚不明确;五、关於保护投资者利益、完善民事责任赔偿机制等问题,根据一审稿的规定,没法具体操作。另外据统计,2002年共有22支基金发行,首发或扩募份额达568.3亿,是2001年的2.7倍。业内人士认为,在基金发行市场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今年基金在发行方式的创新方面将有很大程度的突破。今年基金业将创出新的历史纪录。
专家说,草案将不会对证券投资基金作明确定义,而只是规定草案对在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适用。草案没有规定的,适用《信托法》、《证券法》等。专家指出,对於市场一直关注的私募基金的规范问题,草案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权利交给国务院。另外,二审稿在表述方法上还可能会有变化:初审稿规定“基金份额可以向非特定对象发售,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售。基金份额向特定对象发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而二审稿可能会将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机构,限制在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批准的机构。相关人士表示,对於公司型基金,二审稿将会规定,通过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此外,保护投资人宗旨不变,法律用语更准确。草案中,明确了“保护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并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强化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资格,明确基金托管人的权利、责任、义务、利益、信用原则等,建立起保护投资人权益的机制。立法缺憾不会重现,证券投资基金法将具有很大程度的前瞻性,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创新留下选择、创新馀地和留出一定的发展空间,而不是为其设置障碍。
有关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等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关於基金管理人的界定,尽管此前业内曾有过分歧与争论,有相关人士认为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应采用国际惯例,称为“资产管理公司”。但专家透露,考虑到国内的实际历史沿革以及界定的清晰,此次草案还是使用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叫法。在初审稿中,规定“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并取得基金管理资格的其他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由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怠行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有业内人士指出,二审稿中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范围将只会分别限定在基金管理公司和商业怠行。有专家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直是基金立法的宗旨。二审稿将会考虑通过加强持有人的权利,使其权益通过持有人大会得到更切实的保护。二审稿有可能考虑,在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召集的情况下,代表基金份额一定比例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这将使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得到更好的体现,也会使保护持有人利益落到实处。
证券法总共214条,其中150处被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中,对一审稿的修改意见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该法的涵盖范围只是证券投资基金,被去掉的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规范问题;二、仅就证券投资基金法而言,草案的涵盖范围较广,既有信托制的形式也有公司制的形式,但草案中对信托制基金的规定较详细,而对公司型基金只是原则性的一句话,即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不尽合理, 要进一步研究;三、为了便於立法,一审稿回避了对私募集金的具体规定,但它的存在是客观事实,对其监管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四、一审稿对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尚不明确;五、关於保护投资者利益、完善民事责任赔偿机制等问题,根据一审稿的规定,没法具体操作。另外据统计,2002年共有22支基金发行,首发或扩募份额达568.3亿,是2001年的2.7倍。业内人士认为,在基金发行市场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今年基金在发行方式的创新方面将有很大程度的突破。今年基金业将创出新的历史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