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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日期: 05年11月1期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7日下午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这两部新法律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有五大变化,包括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建立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而新证券法40%都变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表示,这次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修订后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包括较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对其依法加以规范等等。
   第二,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包括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完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三,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充分地体现了中国公司立法的社会主义特色。
   第四,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包括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第五,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修订后的公司法在为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提供较为宽松条件的同时,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对于目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有何风险防范措施?安建表示: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了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是符合国情的。而且主要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第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审计;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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