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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高院”撤销释放陈水扁裁定
日期: 2008/12/28 16:32
摘要: 台湾高等法院今晨2时撤销台北地方法院无保释放陈水扁的裁定,高院认为陈水扁“无不予羁押之理由”,再度发回台北地方法院更裁,并要台北地方法院应依“本裁定要旨”,妥适处理。在台高院撤销台北地方法院无保释放裁定后,全案回到起诉后、陈水扁被送审接押状态,因此台北地院最快今天下午就会再度召开羁押庭,由审判长蔡守训的合议庭审理。

  据报道,台湾高等法院今晨2时撤销台北地方法院无保释放陈水扁的裁定,高院认为陈水扁“无不予羁押之理由”,再度发回台北地方法院更裁,并要台北地方法院应依“本裁定要旨”,妥适处理。

在台高院撤销台北地方法院无保释放裁定后,全案回到起诉后、陈水扁被送审接押状态,因此台北地院最快今天下午就会再度召开羁押庭,由审判长蔡守训的合议庭审理。

高院裁定书指出,根据检方起诉书及证据清单,陈水扁犯罪嫌疑重大,包括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的侵占公有财物、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收贿及洗钱防制法等。

其次,陈水扁今年724日、815日两度赴特侦组应讯,以及9月赴黄姓少年法会时,确无随扈随行,显示随扈并无监管陈水扁的权力,且被告一家利用洗钱方式藏匿巨额不法所得于海外,均显示被告有逃亡之虞,原审认定被告无逃亡之虞,有违理论与经验法则。

高院认为,特侦组在扁家搜得大批检方办案向“国防部”及“调查局”函调的密件,显示被告有串证事实,尤其前“调查局长”叶盛茂通报扁家海外情资后,扁家即开始转移或请人搬移资金,有湮灭证据的事实,且被告所为均为最轻本刑5年以上重罪,刑事诉讼法重罪、逃亡、灭证3大羁押要件,本案3项兼备,原裁定无保释放,有违司法正义实现。

至于高院为何不自为裁定,高院发言人温耀源表示,既然高院已撤销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即回复原审法院处分前的送审状态,是否羁押被告,自应由日后审理本案的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法官依职权裁量,抗告人(特侦组)促请高院自为裁定,依法不合,因此高院仍发回台北地方法院重裁。

由于高院裁定书几乎完全采认特侦组二度抗告所提理由,甚至在裁定书直言被告“无不予羁押之理由”、“原审法院 (即台北地方法院)应本于法律精神及本裁定要旨,妥适裁处”,因此台北地方法院再次召开的羁押庭将备受关注。

 

来源:中国新闻网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5/9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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