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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界定6种洗钱行为
日期: 2009/11/11 15:01
  昨天,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今天开始施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6种行为构成洗钱犯罪(见下表)。发言人介绍,我国当前的洗钱犯罪形势较为严峻。1997年至今,全国法院审理的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洗钱案件仅20余件。


  司法解释还对资助恐怖活动罪中规定的“资助”进行了明确,据介绍,2001年,刑法新添资助恐怖活动罪,但至今尚无一例以此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六种洗钱行为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5/115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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