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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立法规定10大禁烟场所
日期: 2009/08/18 12:05
摘要: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17日审议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将在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10大场所禁止吸烟,并对机场、旅馆、娱乐场所、餐饮场所等提出控烟要求。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17日审议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将在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10大场所禁止吸烟,并对机场、旅馆、娱乐场所、餐饮场所等提出控烟要求。

  根据条例草案,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尽义务,导致禁止吸烟场所内多次发现吸烟行为或者发现烟草烟雾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要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将要规定的10大禁止吸烟场所分别为: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室内外场所;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图书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根据条例草案,任何个人享有权利,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

来源:法制日报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5/11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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