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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菊前秘书王维工受贿1293万获死缓
日期: 2009/04/19 10:38 评分: 6.00/5
摘要: 4月17日上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王维工案宣告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维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维工原系上海市委办公厅秘书,并于1994年出任市委主要领导秘书。此后,他曾任职上海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及上海市委副秘书长。2002年秋中共十六大之后,王上调北京,进入国务院办公厅,担任一位领导的秘书,直到08年初返回上海后直接进入申能集团。在申能集团内部,王维工任职副总经理,并配有专职秘书,系“副厅职正厅待遇”。
4月17日上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王维工案宣告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维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认定王维工的犯罪事实为:1995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王维工利用其先后担任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秘书、中共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国务院办公厅秘书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上海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并为此多次索取、收受请托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93.47138万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维工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能够主动坦白办案机关不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受贿款物已被全部收缴,依法判处其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资料:王维工原系上海市委办公厅秘书,并于1994年出任市委主要领导秘书。此后,他曾任职上海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及上海市委副秘书长。2002年秋中共十六大之后,王上调北京,进入国务院办公厅,担任一位领导的秘书,直到08年初返回上海后直接进入申能集团。在申能集团内部,王维工任职副总经理,并配有专职秘书,系“副厅职正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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