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旅日华人队伍的壮大,在日本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阶层都不断闪现华人的身影。更有一些华人不仅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社会效力,还利用自己的华人身份、语言优势,活跃于中日交流的舞台,而在与中国人士的接触中,居于旁观的角度,对飞速发展中的国内各行各界各色人物也有了一个更清晰的感受和认识。钱祝慧,作为就职于日本公司法务部的中国律师,参与了许多企业对华投资中合同的法律确认及谈判等细节工作,在7年职业生涯中,她曾作为NEC和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的社内律师与中国各个层次和类型不同的企业打过交道,对中国企业界国企、民企的不同运作方式、企业特色有着独特的了解和认识。近日钱祝慧女士对记者谈起她的一些切身感受。
谈起近年来中国迅速成长起来的一大批民间企业,钱女士颇感振奋。她介绍,与中国企业谈判,对方若是民营的新兴企业,是很让人欣慰的事。因为这些企业,人员素质好,工作效率高,合作起来也让人感到非常愉快。常常是双方一见面,对方就切入主题,在几点主要意向达成一致后,就开始起草合同文本,然后逐条确认商讨。这些公司的员工特点是年轻,部门主管经常只有30-35岁,相比之下,日方企业同样位置的人却是头发一片白了。其次是专业熟、懂外语,谈判中常常是中方人员不用翻译亲自上阵,这样双方直接用英文等交流,沟通流畅,效率也就提高了很多。同时,谈判中使用的工具也使效率提高,常常是双方直接用投影机把合同打在大屏幕上,边用英文沟通,然后直接在计算机上操作修改,这样100多条的合同,只要2天就可完成大部分或全部工作。
不仅合作愉快,也让人感到这样的企业高效、务实、活力四射。中国有了一批这样的企业,无怪乎中国能高速发展。而遇到一些法律上规定模糊的地方时,这些企业通常会和日企一样,首先评估风险和收益的大小,然后决策经营方针,企业以长期发展和追求利益为目标。
而对一些老牌国企钱祝慧女士则颇感不认同。她介绍,其实国企与民企只是资本关系不同,与经营方针没有直接关系。但实际上,国有企业,尤其是一些老牌知名国企,在长期运营中已形成了一些固有模式,并凭惯性向前运作,即使是与外企合资合作,也不会改变。常常是谈判时先来一位有实权却并不懂专业或不管专业的干部,就“ 本着中日友好的方针、原则等等”虚话套话讲一两个小时,然后才能具体谈。又不懂外语,经翻译后,再反复商讨,对于一些专业用语,翻译又不懂,再去研究,这样在一些普通常识性问题上就花去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谈到一些关键问题之前双方就已精疲力尽了。有时仅几十条的简单的买卖合同,谈了半年左右或一年半载是常有的事。而最让日方哭笑不得的是,老牌国有企业似乎并不以追求商业条件的改善为谈判目的,常常是以“ 能向上级交待”为目的,这样经营者的面子就要高于企业利益,常常会对日方提出一些以中方领导面子好看为目标的要求,要日方帮忙。而遇到法律条文模糊时,又常常以“ 这个包在我身上”来解决,似乎国企是特殊的,法律是可以改变的。其实与这样的企业合资合作的结果,大多以失败告终,而撤资时中方又会在面子上再做一番文章,令日方哭笑不得,难以应付,顿感对中国国情知之太少。两种企业两种面孔,两种效率,让合资合作者也是两样情怀,这也是现今的中国特色吧。
谈起近年来中国迅速成长起来的一大批民间企业,钱女士颇感振奋。她介绍,与中国企业谈判,对方若是民营的新兴企业,是很让人欣慰的事。因为这些企业,人员素质好,工作效率高,合作起来也让人感到非常愉快。常常是双方一见面,对方就切入主题,在几点主要意向达成一致后,就开始起草合同文本,然后逐条确认商讨。这些公司的员工特点是年轻,部门主管经常只有30-35岁,相比之下,日方企业同样位置的人却是头发一片白了。其次是专业熟、懂外语,谈判中常常是中方人员不用翻译亲自上阵,这样双方直接用英文等交流,沟通流畅,效率也就提高了很多。同时,谈判中使用的工具也使效率提高,常常是双方直接用投影机把合同打在大屏幕上,边用英文沟通,然后直接在计算机上操作修改,这样100多条的合同,只要2天就可完成大部分或全部工作。
不仅合作愉快,也让人感到这样的企业高效、务实、活力四射。中国有了一批这样的企业,无怪乎中国能高速发展。而遇到一些法律上规定模糊的地方时,这些企业通常会和日企一样,首先评估风险和收益的大小,然后决策经营方针,企业以长期发展和追求利益为目标。
而对一些老牌国企钱祝慧女士则颇感不认同。她介绍,其实国企与民企只是资本关系不同,与经营方针没有直接关系。但实际上,国有企业,尤其是一些老牌知名国企,在长期运营中已形成了一些固有模式,并凭惯性向前运作,即使是与外企合资合作,也不会改变。常常是谈判时先来一位有实权却并不懂专业或不管专业的干部,就“ 本着中日友好的方针、原则等等”虚话套话讲一两个小时,然后才能具体谈。又不懂外语,经翻译后,再反复商讨,对于一些专业用语,翻译又不懂,再去研究,这样在一些普通常识性问题上就花去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谈到一些关键问题之前双方就已精疲力尽了。有时仅几十条的简单的买卖合同,谈了半年左右或一年半载是常有的事。而最让日方哭笑不得的是,老牌国有企业似乎并不以追求商业条件的改善为谈判目的,常常是以“ 能向上级交待”为目的,这样经营者的面子就要高于企业利益,常常会对日方提出一些以中方领导面子好看为目标的要求,要日方帮忙。而遇到法律条文模糊时,又常常以“ 这个包在我身上”来解决,似乎国企是特殊的,法律是可以改变的。其实与这样的企业合资合作的结果,大多以失败告终,而撤资时中方又会在面子上再做一番文章,令日方哭笑不得,难以应付,顿感对中国国情知之太少。两种企业两种面孔,两种效率,让合资合作者也是两样情怀,这也是现今的中国特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