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向轩)7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大使馆领事部对申请回国结婚的中国公民,不再出具未(再)婚实体公证,而只办理当事人未(再)婚声明书签名属实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於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因此,中国大使馆领事部对申请回国结婚的中国公民不再像以前那样出具未(再)婚实体公证,而是办理当事人未(再)婚声明书签名属实公证。由海外公民自己书写结婚申请,以及保证与结婚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而领事部只证明这个签名是否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於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因此,中国大使馆领事部对申请回国结婚的中国公民不再像以前那样出具未(再)婚实体公证,而是办理当事人未(再)婚声明书签名属实公证。由海外公民自己书写结婚申请,以及保证与结婚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而领事部只证明这个签名是否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