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名: 记住密码 忘密码了
    设为主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拥有行为责任能力 郑永善被求死刑
日期: 07年09月4期

  本报讯(记者申文)9月18日,大津地裁开庭,对长滨幼儿杀害事件主犯、中国籍日本人妻郑永善举行了求刑公判。检察方认为被告郑永善完全拥有行为责任能力,她以残虐的手法剥夺了两位年幼无知的孩童尊贵的生命,只有以她的生命来做出抵偿。检察方对郑永善求以死刑,法庭将于10月16日对此做出一审判决。

  郑永善于2006年2月在滋贺县长滨市的幼儿园上学路上,无辜刺杀了无辜的武友若者奈和佐野迅两位小朋友,犯下杀人大罪。一年多来,围绕郑永善杀人案的法庭公判,起诉的检察方和辩护的律师方对杀人事实没有争议,而是针对郑永善本人在犯罪时点上是否拥有完全行为责任能力,形成了争议。原告辩护方认为,郑永善在当时没有行为责任能力,或是只有有限的行为责任能力,对此需要做出科学的精神鉴定。大津地裁在今年8月,采用了认定郑永善身心陷入虚弱状态的鉴定结果。鉴定报告指出,郑永善因患有统合失调症,导致辨别善恶等行动能力明显低下。

  但检察方认为,郑永善在犯罪前就从家里厨房中拿出最锋利的菜刀藏于车内,还随身携带了行凶后逃走时需要的准备金。这里都是出于正常的理智判断后才可能有的行为,被告拥有完全行为责任能力。检察方对精神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人格扭曲是导致行凶犯罪的主因。在行凶动机上,郑永善出于溺爱长女,片面认为女儿在幼儿园受到欺侮;同时由于自己是中国人,自认受到其它日本人母亲的排挤,由此引发了心理上的憎恶,终至行凶杀人。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46/52315
会社概要 | 广告募集 | 人员募集 | 隐私保护 | 版权声明
  Copyright © 2003 - 2020中文产业株式会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