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石)7月20日,中国残留孤儿二世中泽明雄对他所在的群马县的一家冲压工厂向东京地裁提诉,中泽明雄认为被告有怠于安全保护的义务等,使他成为6级残疾,因此他要求这家企业赔偿他约8700万的赔偿金。原告中泽明雄2003年5月20日在这家工厂就职,同年10月3日下午15点25分,中泽明雄在操纵油压半自动冲压机时,右手被夹在冲压机里,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及小指头被压碎。这台冲压机装有安全装置,如果这个安全设施发挥了正常的作用,不可能发生手指被夹的事故,因此原告认为这次事故的原因是原告有怠于安全保护的义务。原告当时在此工厂就职还不到4个半月,原告在开动此冲压机进行作业的时候,通常应该有有经验的员工作为监督员点检感知器等安全装置,并做好作业说明。但是在本事故发生时,虽然有一名员工作为监督员监督,但是原告方考虑∶可能是对感知器等安全装置没有进行事先检查,或者是因为原本感知器就发生了故障,因此造成了这次工伤事故。
因此从根本上看,被告工厂在雇用无法十分理解日语又没有充分经验的原告,并使其操纵冲压机,从事危险的工作时,没有让安全监督者建立包括安全教育、安全设备设置等安全作业的环境。而且被告在事故发生后,用很不乾净的抹布为原告止血,完全可以看出被告没有准备应急的急救措施。同时,发生了如此重大的劳灾事故,被告也没有叫来救护车,而是在事故发生30分钟以后,从劳灾现场把原告送往附近的松江医院,可是此医院没有适当的处置设施,这才叫来急救车,将原告送往日本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原告方面认为:如果被告能很快地叫救护车,使原告很快地进行恰当的治疗,可以防止原告伤势的加重。但是被告不仅采取了错误的应急措施,而且使治疗延误,使得原告不得不住院10个月之久,退院后又继续治疗了2个月,现在除了手指残缺外,右臂从肩膀向下完全不能动,整个右臂感觉麻痹,留下了6级后遗障碍。中泽明雄受伤以后,妻子对未来的生活感到了强烈的不安,与其离婚。鉴于以上等理由,原告以被告违反安全保护义务,要求其赔偿损害金87,034,925日元,从发生本事故的2003年10月3日开始,分5次支付完毕,并支付延迟损害金。中泽明雄1972年7月15日生于中国吉林省,是中国残留孤儿中泽浩的三儿子,1997年11月19日,和父母一起回到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