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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裁判决警察开枪违法 / 中国囚徒将获赔款600多万
日期: 04年02月1期
  本报讯(记者 张石 向轩)东京地裁在1月27日就一中国人(34岁)被日本警察击伤一案做出判决,判警察开枪打伤这名中国人违法,命令东京都赔款636万4582日元。
  2002年1月11日午后4时50分左右,在东京都板桥区宫本町11丁目的路面上,警视厅志村警察署地域课的警察(55岁)见到3个人非常可疑,就上前去进行职务询问,没想到其中一人扑将上来与他格斗并把他打伤。后这3人逃跑,这位警察举枪射击,3人中与其格斗的一人背部中枪倒在地上,身受重伤。志村警察署以涉嫌妨碍公务将这个伤者逮捕,其它二人逃走,而此警察被殴头部受伤。据警方调查,在这男子逃跑时,此警察曾用日语警告:逃跑我就开枪了,而逃跑男子仍然不停,于是他举枪射击。
  此男子应声倒下,警察跑过去骑在了他的身上,并在他扔在地上的夹克里发现了撬门别锁工具。男子的夹克被鲜血染红,记者赶到现场时,现场地上仍留有许多血痕。
  志村警察署的广报担当者、副署长二阶室辉志针对此事说:因为是在警告以后才开枪的,因此在手枪使用上是合法适当的。
  东京地裁在针对此案的判决中,一方面承认这名中国人确实对这位警察进行了较严重的伤害行为,但同时又指出:开枪时,这名中国人已经逃跑,而且装有类似凶器的硬物的外衣已经扔掉,已不构成对这位警察生命的威胁,而且当时这位警察仅是怀疑这个中国人有进行盗窃的可能,并没有证明他一定是犯罪者,因此他开枪超出了被允许的范围,是违法的。
  这位中国男性的律师藤本健子女士告诉记者说:这位男性虽然后来因撬门别锁被判4年徒刑,但在2002年1月11日那天他并没有犯罪,他被枪击以后,造成大动脉损伤,第二腰椎骨折,脊髓损伤,十二指肠损伤,劳动力丧失率79%,终生只能靠拐杖走路。
  本来警察使用枪械是被限在最小范围内的,规定“为了防止犯人逃跑,防护等,在无法使用警棍等其他手段时,在最小限度内可以用手枪射击”,但2001年8月26日发生了警察在进行威吓射击后被歹徒杀害事件,因此从2001年12月1日起,警察用枪条件放宽,有时不经警告和威吓射击也可以直接射击目标。
  而这次判决,是警察用枪限制放宽后的第一例有关判决,将对其它同类案件产生重大影响。2001年被警察枪击,打伤下身的华人就学生靳新已于去年回国,回国后他一直委托纪尾井町法律事务所的北村律师为其进行赔偿诉讼。北村律师表示,此次“打枪”事件的胜诉也将给自己手上的这起案件带来推波助澜的作用。“有了胜诉的案例,使本案更多了几分希望。”由于靳新的事件,与“打枪”事件有不少相似之处,所以给靳新一案带来不少有利的法律依据。北村律师称,这些日子他一直在进行资料和证据的收集,2月初将正式提出赔偿诉讼,赔偿要求额为1000-2000万日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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