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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居留者3年不签发护照 / 《护照法》对黑户口闭上大门
日期: 06年06月1期

  本报讯(记者 李春雁)6月1日,中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就贯彻落实《护照法》向媒体公布,按《护照法》规定,凡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在6个月到3年内,公安机关将不签发护照。
  即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护照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的《护照法》。规定了七种不签发护照的情形。《护照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无法证明身份的;(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吸收了《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不准出境的部分内容,增加了“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无法证明身份的;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等三种情形不签发护照的规定,取消了“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内容。
  此外护照期满将不准延期。由于此前护照的有效期为5年,还可延期二次,《护照法》实施后,中国公民护照有效期将以16周岁为界,16周岁以下5年,16周岁以上10年;取消延期。同时对于骗取护照等违法行为,现行法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拘留两种。《护照法》实施后,凡伪造、变造护照,持用伪造、变造护照,冒用他人护照,买卖、转让护照,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者,将被处以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护照签发机关可以收缴护照,同时可以处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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