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春雁)新的《公司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近日本报编辑部经常收到读者的电话和信件,询问新的《公司法》实施后,对华人企业经营者有什么影响。为此本报特别邀请具有丰富的处理各种法务事务经验的行政书士张建红女士,就新的《公司法》实施后,华人企业特别是原来的有限会社应注意的问题进行说明。
说明:新的《公司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新的《公司法》规定,新的《公司法》实施以前,公司一般有4种形式:株式会社、有限会社、合名会社和合资会社。新的《公司法》实施后,公司的存在仍是4种形式,但变为株式会社、合同会社、合名会社和合资会社。新设立了合同会社,而有限会社不再存在。按新的《公司法》规定,有限会社只是株式会社的一种形式,统合在株式会社内。为此,以前的有限会社在新的《公司法》实施后,适用于新的《公司法》和伴随新的《公司法》出台的《整备法》的规定。
新的《公司法》撤销了企业的最低资本金制度,没有资本金也可以成立新的公司。此外取消类似商号规制、简化支社所在地的登记手续。对公司的组织制度也作了新的规定。以前的有限会社的条款有些仍然适用。但是也有一些以前的规定不再适用,需要原有限会社重新登记确认。因而需要企业经营者特别注意。
原有限会社需要确认公司章程,如下条款是否有特别记载。第一:有关企业决议权个数和决议权行使范围的规定。第二:企业利益的分配。第三:企业剩馀财产的分配。这些事项如没有特别记载,不需要企业重新登记。如果有则需要在6个月之内到有关部门登记以下事项:1,发行的股票的内容。2,已发行的股票的总数、种类及每个种类的数量等等。逾期不登记可被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张建红行政法务事务所
行政书士张建红(电话:03-5395-7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