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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妈妈”是否提供卖春场所? / 地方法院与高等法院“斗法”
日期: 06年04月3期

  本报讯(记者 冷舟)4月12日,名古屋高等法院针对2004年10月发生的歧阜市内的按摩店“妈妈”,“提供卖淫场所”一案作出二审判断,取消2005年9月21日歧阜地方法院对中国人“妈妈”的无罪判决,处以20万日元的罚金和1年半的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名古屋高等法院的判决指出:一审判决对法律的解释有误,因此给予取消。
  作为被告人的中国人是歧阜市内一家韩国式按摩店中的被雇用负责人□□“妈妈”,检方在公诉中指出:在2004年10月7日午后9时50分左右,该店的一名卖春妇在该店的一个房间中和非固定客人进行性交并且得到报酬,而“妈妈”明知卖春妇在房间中从事卖淫活动而让其使用单间,可以断定她为卖淫活动提供了场所,应处以20万日元的罚金和1年半的有期徒刑。
  但是歧阜地方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首先,被检方指责为“卖春妇”的按摩女究竟有没有和客人发生性行为真伪不明。按摩女强烈否定有过性交行为,她说她收了两万日元钱不假,但是只做了按摩服务,她和顾客在性交与否这个关键问题的供述上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另外警方并没有没收到性交时所使用的避孕套,因此可以说是否有性交行为真伪不明,公诉人就此将按摩女定性为“卖春妇”缺少根据。退一步来说,就是那位按摩女在那天和客人发生了性行为,对于被告“妈妈”来说,也是没有预料到的,警察的调查书作为立证公诉事实的证据是不完全的证据。
  因此,作为本案的公诉事实的依据的被告人的自白书,是警方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同时重要的立证的部分也不成立,没有理由判被告人有罪,因此本案起诉只不过是以自白为依据的杜撰起诉,而且警察在著手强制搜查的时点,在无法院令状的情况,对被告人进行实质上的人身自由限制,这是违反“令状主义”的人权侵犯,而这以后所进行的调查,都让人有理由担心搜查机构在强迫被告人自白。而当被告的律师因此对搜查机关进行抗议并进行不服申诉后,检查官仍然无视这一切而下达搜查指示,不能不说他作为法律家在此案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是重大的。
  宣判以后歧阜地方检察院上诉,名古屋高等法院在4月12日的判决中指出:认识到可能进行卖春行为并提供场所,犯罪就已经成立,而确认特定的从业人员是否已经卖春和确认究竟是谁在卖春与犯罪成立与否并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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