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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阜“卖春案“中国人无罪 / 法院指检察院侵犯人权
日期: 05年10月1期

      本报讯(记者 张石)9月21日,岐阜地方法院针对去年10月发生的岐阜市内的按摩店“妈妈”提供卖淫场所一案作出初审判断,法庭判定中国人“妈妈”无罪,而警察和检察院方面“侵犯人权”。
      作为被告人的中国人是岐阜市内一家韩国式按摩店中的被雇用负责人──“妈妈”,检方在公诉中指出:在2004年10月7日晚9时50分左右,该店的一名卖春妇在该店的一个房间中和非固定客人进行性交并且得到报酬,而“妈妈”明知卖春妇在房间中从事卖淫活动而让其使用单间,可以断定她为卖淫活动提供了场所,应处以20万日元的罚金和1年半的有期徒刑。
      但是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首先,被检方指责为“卖春妇”的按摩女究竟有没有和客人发生性行为无法认定。按摩女强烈否定有过性交行为,她说她收了两万日元钱不假,但是只做了按摩服务,她和顾客在性交与否这个关键问题的供述上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另外警方并没有没收到性交时所使用的避孕套,因此可以说是否有性交行为真伪不明,公诉人就此将按摩女定性为“卖春妇”缺少根据。退一步来说,就是那位按摩女在那天和客人发生了性行为,对于被告“妈妈”来说,也是没有预料到的,就是采用了此按摩女不同意的警察的调查书的部分,上述的事实确认也无法改变,况且就是被此按摩女否定的调查书的那部分,也没有说那个按摩女是作为卖春妇在这个店中工作,而只是说偶尔瞒着被告人“妈妈”,在为顾客服务的过程中发展到了性行为。因此警察的调查书作为立证公诉事实的证据是不完全的证据。
      因此,作为本案公诉事实依据的被告人的自白书,是警方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同时重要的立证的部分也不成立,没有理由判被告人有罪,因此本案起诉只不过是以自白为依据的杜撰起诉,而且警察在着手强制搜查的时点,在无法院令状的情况,对被告人进行实质上的人身自由限制,这是违反“令状主义”的人权侵犯,而这以后所进行的调查,都让人有理由担心搜查机构在强迫被告人自白。而当被告的律师因此对搜查机关进行抗议并进行不服申诉后,检查官仍然无视这一切而下达搜查指示,不能不说他作为法律专家在此案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是重大的。而在进入搜查阶段以后,法院作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侵犯人权与否的核查机构,没能进行侵犯人权与否的核查,没有充分履行其职责,也有很多需要反省的地方。如上所诉,因为本案所提出的公诉事实中没有犯罪的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6条,因此山本善平法官宣判被告无罪。
      宣判以后岐阜地方检察院的高?久尚次席检察官在会见记者时说:我们认为判决是不适当的,感到非常遗憾,我们将以上诉为前提,与名古屋高级检察院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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