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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认定被害事实 / 中国人慰安妇首次诉讼遭驳回
日期: 04年12月4期
    本报讯(记者 杨文凯)李秀梅、刘面换、周喜香、陈林桃四位二战受害女性控告日本政府,索取谢罪和赔偿的中国人“ 慰安妇”第一次诉讼控诉请求,于11月15日被东京高等法院驳回。高院裁判长根本真在判决要旨中承认了原告中国女性在二战期间受到日本军队性奴役,身心遭受巨大摧残的事实,但他同时仍以“ 国家无答责”和“ 除斥期间”为理由,维持了东京地裁在一审中驳回原告请求的判决结果。
      中国人原告律师团在判决后发表声明指出,本次判决结果是对最近一系列战后补偿判决潮流的反动和逆行,对目前的法理水平没有任何突破。高院在缺乏论证的前提下,依然沿用旧有的法理条款,以“国家无答责”和“除斥期间”的理由驳回了控诉人的请求,这是非常不正当的判决。但本次判决明确认定了加害与被害事实,希望日本政府能认真接受本次司法判断,向包括中国“慰安妇”在内的所有被害者表示真诚的谢罪,在司法上作出政治性解决。律师团将为战后赔偿问题的彻底解决而奋斗到最后。
      中国“慰安妇”控告日本政府有两次诉讼。第一次诉讼,由李秀梅等4人于1995年8月7日向东京地裁民事第23部提出,原告要求日本政府公开刊登谢罪广告,每人还要求2300万日元的经济赔偿。其中,每位原告向日本政府要求2000万日元的精神痛苦赔偿费,还向国会议员要求300万日元,以追讨他们没有尽早为战后赔偿立法而为受害者带来的精神痛苦,总计2300万日元。第一次诉讼于2001年5月30日被东京地裁一审判决驳回,法庭也没有认定受害事实。2001年6月12日,原告向东京高等裁判所第5民事部提出不服控告;2004年12月15日,高裁维持一审原判。原告方将向最高裁提出控诉。本次判决,原告之一的刘面换老人来到日本出庭,她对于这种判决结果非常气愤。
      第二次诉讼,由原告郭喜翠和侯巧莲于1996年2月23日向东京地裁民事第1部提出。2002年3月29日,法院在认定事实的情况下,判决驳回原告请求。2002年4月11日,原告方又向东京高裁第1民事部提出二审控诉。2004年7月21日完成终审,尚待最后判决。
     最近,一系列的中国人战后赔偿案在一审或二审中获得法庭突破,但主要集中在劳工强制连行方面。“ 慰安妇”讼诉尚无胜诉先例。本次高等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了原告中国女性在战争期间受到日本军的“拉致、连行、监禁、强奸、伤害”等都是事实,这在“ 慰安妇”诉讼上前进了一步,但最终的判决结果依然令人遗憾。陪同刘面换等原告来日出席法庭判决的中国律师康健表示:日本说得好听,不如作出一件实实在在的行动来。从判决结果来看,中国人看到日本对待历史问题是非常虚伪的。日本难以取得别国的信任,是因为日本的政府与法律从来没有认真对待过像“慰安妇”这样的重大人权侵害事件。中国原告将继续抗争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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