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文凯)在二战期间被日本军强行掳劫到京都府加悦町大江山镍矿从事残酷劳动的中国原劳工刘宗根(现年74岁)等6名原告及遗属,于9月29日在大阪高等裁判所,与被告企业日本冶金工业达成和解。企业方同意向原告方支付解决金350万日元/人,总计2100万日元。由于日本政府拒绝了大阪高裁的和解劝告,中国原告将继续追究日本国家的法律责任。“大江山和解案”是继“花冈和解案”之后,中国人强制连行诉讼案中的第二起和解案。鉴于中国原告年事渐高,有希望尽快解决诉讼案的现实要求,中方不反对在日本企业承认事实的前提下与被告方达成和解的解决模式。在日本国家拒绝的同时,日本冶金工业决意和解,受到中日社会各方的一定评价。
大江山诉讼案为原告刘宗根等中国劳工于1998年8月14日向京都地裁提出起诉,控诉日本政府和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要求被告对他们在二战期间强掳中国劳工从事残酷劳动的行为承担责任并谢罪,同时进而要求经济赔偿,赔偿额高达1亿3000万日元。京都地裁于2003年1月15日仅以“时效除斥”理由驳回原告要求。2003年1月,原告向大阪高裁提出上诉。同年12月,法官司提出和解劝告。经过调解,被告之一的企业方终于在2004年9月29日,与原告方达成和解。
中国律师康健以法庭辅佐人的身份来日,出席了法庭和解仪式。康健介绍说,京都地裁虽然曾在一审中驳回了原告方要求,但却全面裁定了日本国和企业是违法行为,并负有赔偿的责任和义务,京都地裁还首次否定了“国家无答责”的法理,这在战后索赔诉讼中是一大突破。京都地裁以“时效除斥”理由驳回原告请求后,原告方在东京举行了抗议活动,并与日本冶金工业社长会面。本次高院和解,是在双方都有意愿的情况下达成的。
康健指出,中方不反对以和解的方式解决诉讼案,法庭抗争有时也需要妥协才会有结果。但和解不等于放弃权利,在和解问题上中方坚持几个前提:1、以承认并认定事实为基础,本案的和解条款在前言中采用了京都地裁认定被告实施战时强制押送和强制劳动的事实及其违法性;2、被告方支付金额不是“抚慰金”,也不是“友好基金”,而是含有明确承担责任意思的“解决金”。这是中方的底线。
本次和解之所以达成,也有特殊情况。日本冶金工业已是申请民事再生的企业,目前在银行的监管下从事经营,财务状况比较严峻。企业同意支付解决金,银行方面是反对的。但即使如此,日本冶金工业还是愿意解决问题,中方对于企业的积极做法和诚意表示肯定,最终达成和解。中方原告认为日本冶金工业的做法对其他企业有一定的示范作用,而日本政府还不如一家破产企业。
中国战后索赔问题专家,华东政法学院管建强副教授认为,从法律上讲,本次和解并没有侵犯到其它受害者的权益,应该尊重上诉人自我选择的权利。但本次和解并没有达成原告最初要求谢罪、赔偿和立碑的目标,被告企业没有谢罪,甚至连道义反省都没有表示。因此,这种和解模式不值得推广。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过程,其意义不亚于结果。因此应坚持诉讼,把握斗争的主动性。
大江山诉讼案为原告刘宗根等中国劳工于1998年8月14日向京都地裁提出起诉,控诉日本政府和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要求被告对他们在二战期间强掳中国劳工从事残酷劳动的行为承担责任并谢罪,同时进而要求经济赔偿,赔偿额高达1亿3000万日元。京都地裁于2003年1月15日仅以“时效除斥”理由驳回原告要求。2003年1月,原告向大阪高裁提出上诉。同年12月,法官司提出和解劝告。经过调解,被告之一的企业方终于在2004年9月29日,与原告方达成和解。
中国律师康健以法庭辅佐人的身份来日,出席了法庭和解仪式。康健介绍说,京都地裁虽然曾在一审中驳回了原告方要求,但却全面裁定了日本国和企业是违法行为,并负有赔偿的责任和义务,京都地裁还首次否定了“国家无答责”的法理,这在战后索赔诉讼中是一大突破。京都地裁以“时效除斥”理由驳回原告请求后,原告方在东京举行了抗议活动,并与日本冶金工业社长会面。本次高院和解,是在双方都有意愿的情况下达成的。
康健指出,中方不反对以和解的方式解决诉讼案,法庭抗争有时也需要妥协才会有结果。但和解不等于放弃权利,在和解问题上中方坚持几个前提:1、以承认并认定事实为基础,本案的和解条款在前言中采用了京都地裁认定被告实施战时强制押送和强制劳动的事实及其违法性;2、被告方支付金额不是“抚慰金”,也不是“友好基金”,而是含有明确承担责任意思的“解决金”。这是中方的底线。
本次和解之所以达成,也有特殊情况。日本冶金工业已是申请民事再生的企业,目前在银行的监管下从事经营,财务状况比较严峻。企业同意支付解决金,银行方面是反对的。但即使如此,日本冶金工业还是愿意解决问题,中方对于企业的积极做法和诚意表示肯定,最终达成和解。中方原告认为日本冶金工业的做法对其他企业有一定的示范作用,而日本政府还不如一家破产企业。
中国战后索赔问题专家,华东政法学院管建强副教授认为,从法律上讲,本次和解并没有侵犯到其它受害者的权益,应该尊重上诉人自我选择的权利。但本次和解并没有达成原告最初要求谢罪、赔偿和立碑的目标,被告企业没有谢罪,甚至连道义反省都没有表示。因此,这种和解模式不值得推广。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过程,其意义不亚于结果。因此应坚持诉讼,把握斗争的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