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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法改正案勒紧限制外国人“绳索” / 不履行在留资格将被遣送回国
日期: 03年06月2期
  本报讯(记者 张石) 今年3月4日,日本政府内馈会议决定了一个“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改正案”,此法案增设了一个“在留资格取消制度”,如果这项法案在众参两院得以通过,所谓“不履行在留资格”超过3个月者都将被遣送回国。
  这个法案所增设的“在留资格取消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即使持有在留资格者的在留期限没有过期,如果发现没有履行这种在留资格超过了3个月,或以造假的手段和文书等取得的在留资格和登陆资格,入管局可以取消其在留资格,比如说,国№结婚的人如果在结婚後拿到了3年的在留资格,但在一个月後离婚了,那堋在离婚3个月後他(或她)就成了非法滞在者,成了犯有“非法滞留罪(刑法上规定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人,他(或她)的在留资格将被取消。这个改正案适用范围非常广,包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副表一”和“副表二”的所有在留资格,包括外交、公用、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业务、企业内转勤、兴行、技能、文化活动、短期滞在、留学、就学、研修·家族滞在、特定活动、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永住者配偶者、由於和平条约脱离国籍的孩子、定住者。
  这项法案已在5月22日的众议院本会议上提出。据说现在执政党和在野党的议员不认为这个改正案有值得质疑的地方,因此很可能被顺利通过。目前,日本一些维护外国人人权的律师及“与移居劳动者共命运全国网络”、“思考难民的接收方法协会”等市民团体正在想办法阻止这个法律的通过。他们认为:1.新设此法规的理由含糊不清。入国管理局在发给在留资格时本应基於严格的调查与审查,而“取消制度”的设立,等於否定了入国管理当局的审查,等於承认入管方面没有调查与审查的能力;2.“取消制度”中规定,在不从事相当的在留资格3个月以上就要取消在留资格,但在有些事情中当事的外国人并无任何责任,如雇用的企业倒产、契约关系中的争端、被解雇、开除等,围绕著诸如此类的事情,还会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也有的人因为得病和无法适应环境不得不中止在留资格所限定的活动,对於这些外国人,在其在留期间内取消其在留资格,很明显是不合理的。同时,伴随著在留资格的被取消,一定会发生家庭的分离,外国孩子的教育失衡,侵犯儿童权利等许许多多社会问题。因此他们认为,这个法案是地地道道的“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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