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东京地方裁判所民事第48部裁判长须藤典明於8月5日对《时报》的发行者(株)日中通信社(社长张一帆)诬陷、诽谤罗怡文,造成名誉损害一案做出一审裁决。法庭裁定,被告株式会社日中通信社损害了原告中文产业株式会社代表取缔役罗怡文的名誉,必须向原告支付150万日元赔偿金。为期3年的《时报》诽谤罗怡文案,由法庭给出了一个公正的结论。判决结果同时也显示,在日本滥用恶用媒体来肆意诽谤他人的做法是危险的,终将受到法律惩处。
据法庭判决书记载,由张一帆主办的《时报》於2000年5月8日刊登所谓交通怠行东京支店长刘正民向“中文产业”不正融资的报道,交通怠行总行派员来日调查,证实报道的“事实”并不存在。交通怠行於5月30日把调查结果正式发送给东京各华文报社。
与此同时,同年6月上旬,中国人女性张丽叶在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诉,指控罗怡文等三人损害其名誉。根据中国法律,对身负未解决民事事件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暂时限制其出境。罗怡文因公回中国後,於6月21日出境时受到限制。
但在同年6月23日发行的第858期《时报》,在明知以上事实的情况下,却於头版头条刊出“交通怠行东京分行行长刘正民疑案有新发展 中文产业社长罗怡文在上海机场被扣禁止出境”一文,在缺乏证据和事实核查的基础上,把两件毫无关联的事件联系在一起,构成不实报道,企图制造罗怡文涉嫌刑事犯罪的假象,误导读者视听。
原告方罗怡文认为《时报》这种做法,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也对“中文产业”的会社名誉和事业开展造成损害。《时报》刊载的报道与事实完全不附,是有意诬陷和诽谤的产物,是为了争夺中国语传媒市场而对“中文产业”和罗个人进行的恶意攻击的一部分。为此,原告罗怡文向东京地裁提出名誉损害诉讼,并向被告请求经济赔偿。东京地裁经过近3年的调查和法庭辩论,於2003年8月5日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虽然对方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但是相信东京高裁也会做出同样结果的判决。
据法庭判决书记载,由张一帆主办的《时报》於2000年5月8日刊登所谓交通怠行东京支店长刘正民向“中文产业”不正融资的报道,交通怠行总行派员来日调查,证实报道的“事实”并不存在。交通怠行於5月30日把调查结果正式发送给东京各华文报社。
与此同时,同年6月上旬,中国人女性张丽叶在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诉,指控罗怡文等三人损害其名誉。根据中国法律,对身负未解决民事事件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暂时限制其出境。罗怡文因公回中国後,於6月21日出境时受到限制。
但在同年6月23日发行的第858期《时报》,在明知以上事实的情况下,却於头版头条刊出“交通怠行东京分行行长刘正民疑案有新发展 中文产业社长罗怡文在上海机场被扣禁止出境”一文,在缺乏证据和事实核查的基础上,把两件毫无关联的事件联系在一起,构成不实报道,企图制造罗怡文涉嫌刑事犯罪的假象,误导读者视听。
原告方罗怡文认为《时报》这种做法,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也对“中文产业”的会社名誉和事业开展造成损害。《时报》刊载的报道与事实完全不附,是有意诬陷和诽谤的产物,是为了争夺中国语传媒市场而对“中文产业”和罗个人进行的恶意攻击的一部分。为此,原告罗怡文向东京地裁提出名誉损害诉讼,并向被告请求经济赔偿。东京地裁经过近3年的调查和法庭辩论,於2003年8月5日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虽然对方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但是相信东京高裁也会做出同样结果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