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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军遗弃毒气弹诉讼受害者败诉 / 中国原告不服 决定上诉
日期: 03年05月3期
  本报讯(记者 张石)4月15日上午10时,在东京地方法院103法庭进行了有关侵华日军在中国遗弃化学武器,贻害中国民众诉讼的判决。法庭 回了崔英勋等中国原告的提诉,判定日本政府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次判决首先承认原告们所提出的几点事实:1、原告等深受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贻害;2、侵华日军曾大量制造毒气弹并将大量化学武器布置在中国,为了销毁证据,他们把大量毒气弹隐藏起来,战後仍继续隐瞒这一事实;3、被告违法行为在先。
  但是在对被告──日本国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时法庭又指出:1、原告以海牙条约等国№习惯法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但是海牙条约和国№习惯法一般不认为个人具有法的主体性;2、原告以中日两国民法为法律准绳要求被告赔偿,但被告的行为应属“ 公法”的范围,而不是私法的“民法”范围。3、在讨论原告是否可以按照日本《国家赔偿法》追究被告责任时法庭指出:毒气弹遗弃行为属於日本《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的“公权力行使”,因此没有法律责任。同时判决还指出,日本政府就是请求中国政府对毒气弹进行回收、保管,但究竟能不能进行回收、保管,只能看中国政府如何判断,因此被告即使这样做了,也不可能成为回避发生各种受害事件的有效手段。因此不承认原告的请求。
  判决以後,原告们无不为之愤怒,原告之一张岩说:既然承认了违法行为为什堋还不认罪和赔偿?这是日本的耻辱。原告团还指出:有关中国政府能否在日本政府的要求下认真处理毒气弹的陈述,可以说是对中国政府的侮辱。但同时也有律师指出:和其他的战後赔偿判决相比,这次判决在较大幅度上承认了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的违法性,也应该说是有了一点进步。
  这次提诉,起因於日本战败後,为了掩盖战争罪证,在逃离中国之前,在中国的土地、河流中投弃了大量毒气弹,使战後和平生活的中国民众蒙受了巨大的身体上和经济上的损失。1996年12月9日,12名被害者在日本律师们的帮助下,以日本政府为被告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诉。
这次判决非常受日本媒体重视,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作了报道,《朝日新闻》等还将此条新闻放在15日夕刊的头版。之所以这次判决受到不同寻常的重视是因为现在日中两国民众都受旧日本军化学武器的贻害,共有一个历史噩梦。
  去年9月,在神奈川县寒川町的道路建设现场发现毒气瓶,6个碰过这些瓶子的作业员出现了症状。今年3月,从茨城县神栖町的井水里检测出高浓度砒霜。吃这口井水的人出现了手足震颤和眩晕症状。4月,在神奈川县平? 哄A在政府厅舍建设现场发现装有硫?的瓶子,3名作业员头痛,被送往医院。
  日本政府4月召开关系省厅会议,决定以环境省为中心,展开毒气弹撤去工作并进行全国调查,但是没有讨论对被害者进行补偿。
  而自民党环境部会在15日指出,对受害居民采取补偿措施是必要的,茨城县神栖町有20名儿童出现发育迟缓和手脚麻痹等症状。
  法庭虽然简单判定中国原告败诉,但面对日本的大量被害者的出现,法庭将怎样对待,十分引人关注,有关律师正在组织调查,研讨联合国内外受害者共同起诉。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4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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