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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民资产不受金融新法保护
日期: 05年07月2期
  本报讯 (记者 宏力)7月1日,金融厅正式颁布实施了《金融期货交易法改正案》。在日华人外汇投资者对实施的法案达到空前的关注。为此,记者采访了金融厅总务企画局市场科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虽然新法在7月1日正式实施,但外汇公司等金融机构有半年的调整期,须在半年内配合法律对公司作出相应调整,也就是说,在2006年1月1日前,法律还不能对外汇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约束,还不能保障投资者的资产安全。
  对于客户资金管理问题,该负责人表示,虽然《金融期货交易法改正案》规定了外汇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资金管理方面应采取客户资产与经营者的资产分离保管,但没要求经营者必须对客户资金采取信托保管的方式。在公司出现经营不善、倒闭等现象时,客户资金仍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经营者以信托方式保管客户资金,可依据信托法来执行。
  该负责人还强调,《金融期货交易法改正案》虽开始实施,但对外汇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约束力则在2006年1月1日以后,投资者对选择金融机构还应作出慎重判断。
  《金融期货交易法改正案》是针对外汇公司的不良经营状况于2004年12月制定的,该法主要内容是:扩大了金融期货交易业者的范围,包括外汇保证金交易业者;禁止对不希望交易,无投资经验及资力不适当的客户进行劝诱。刊登广告时必须注明本金可能发生的风险等重要事项;对管理层及经纪人应进行系统的培训、考试(外务员资格试验)、注册和管理;制定最低资本金要求(注册公司必须在5000万日元以上);资本规制比率的导入(总资产减去负债资产和固定资产等后的金额与交易公司发生危险的金额比率);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向金融厅登记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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