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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路变死路? / “永住”华人回国易定居难
日期: 05年07月4期
      ■ 本报记者 李春雁


      很多在日本办理了“永住”资格的中国人,在选择“永住”时都有一个相同的想法,或者说是一个“梦”,那就是以后他们还要回中国去,或是几年后去中国定居、创业,或是老了之后去中国养老。总之在他们的心目中,中国才是自己的国家,是祖国,是要生活、居住的地方,而办理了在日本“永住”的资格,只是给予自己一个在日合法生活、工作多年的承认,为自己在将来的某一天为了某一个理由想自由进出日本时留一条“后路”。
      但是一位在日本办理了“永住”资格,某日欲回北京定居却3年不得“北京户口”的在日中国人的经历,却不能不让更多的持有同样想法的在日国人睁大了吃惊的眼睛,原来“永住”国人回国定居,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一、回京定居3年无果

      徐晓锋(化名)是个地地道道的新华侨。1989年,年仅24岁的徐晓锋,赶上了一浪高过一浪的出国大潮,夹裹在滚滚人流中,走出了国门,来日留学。当时他为自己能够“出洋留学”着实兴奋了一阵子,而家中的亲人朋友也着实投给了他一连串羡慕、赞叹的目光。然而现在这一切对徐晓锋来说都已成了“心中隐隐的痛”,因为为了回北京定居,他正在为“昨日的兴奋”付出代价。
      徐晓锋在日本大学毕业后,与一日本女子结了婚,很快办理了“永住”在留资格,并在日本居住下来。但随着时间的流逝,中国日新月异的发展,徐晓锋想回北京的想法也日益强烈。2002年年底,徐晓锋的母亲在北京去世,回国探亲时,徐晓锋终于作出了一个决定──留在北京生活。听了这个决定,家里的亲人、朋友都很高兴,因为游子回家了。
      兴奋过后,一位亲属提醒徐晓锋:国家出入境管理法有规定,你回国定居得赶紧去报户口。于是徐晓锋来到了当地派出所,派出所很快查到了他在1989年出境前注销户口的档案资料,表示马上就为他恢复户籍。但就在查看护照时,户籍警察看到了他的永住资格,告诉他“永住也就是绿卡,那你得算华侨,要去侨办办一下手续。”于是当天下午徐晓锋来到了北京市侨办,侨办一位工作人员听了徐晓锋来意后,告诉他你得去中国驻日使馆办理申请手续。徐表示,我已经在国内了,不想回日本了,能不能在国内给办了?对方笑了:你不用着急,这事别说一天半天,三年二年都不一定办得成。而且就是申请了,也是批的可能性少,不批的可能性大。
      徐晓锋一下子“蒙了”,我是北京人,拿的是中国护照,回北京定居难道还不允许吗?对方也很理直气壮:在北京定居,要有经济保证,有住房保证,有接收人保证,有工作单位证明,或投资证明等等,总之要证明你回国定居不会给北京增加负担。要不你就要证明你对北京有贡献,比如你投资一个大项目等等,也马上给你办手续、上户口。
      徐晓锋这才知道,原来回国定居还有这么多“说道”,他的心也一下子凉透了,他想起了几位和他一样办了“永住”的在日中国人,大家谈起将来回国是那样自信、神往,因为大家心目中的概念是:我们是中国人呀,国籍是中国籍,不管是穷是富,是年老还是年轻,回国定居都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是身为中国人的权利。然而现实却是:回北京定居很难!
      而这难关一过就是3年,现在徐晓锋回北京定居一事仍在申请中。

      二、不能什么便宜都让你占了

      听了徐晓锋的经历,记者打电话向北京市侨务办公室具体了解在日“永住”中国人回京定居的具体办理手续。
      北京市侨办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作了详尽解释,他称在日本办理了“永住”,也就是相当于在美欧等国拿到了“绿卡”,回国后的身份属于华侨。对华侨回国定居国家有专门政策。华侨若回北京居住而不是定居,即不办理北京户口、身份证等,没有问题,居住不受限制。若是“定居”,办理北京户口、身份证等,则为北京市居民,那么中国有身份惟一性的原则,你就要首先确定放弃在日本的永住权,然后向中国驻日大使馆提出书面申请,由北京市侨办负责审核,然后中转到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最后由公安机关审批,材料中转一般在3个月之内完成,批准不批准都不说明理由。
      提出申请时,侨办会具体要求你出具一些证明,一般有经济能力证明、收入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等。当记者提出为什么北京本地人回北京也要层层审批?中国人在国内定居不是正当的权利吗?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不能什么便宜都让你占尽了。很多国人到了外国办了永住等,还要回国定居,以为两边都不放弃,很方便,其实没有这么好的事,不方便。如华侨到北京定居就是北京居民,应遵守针对北京市民的法律和义务,而北京实行计划生育,一对夫妻一个孩子,那么华侨有二、三个孩子该怎么办?(他是提出问题,没有回答)。
      最后这位工作人员又以交底的口气说道,其实华侨回北京,只要不要北京户口、身份证,还是蛮方便的,买房可以,孩子上学有优惠政策,开公司有优惠政策等等。为什么一定要北京户口呢?

      三、现在出国者,不再注销户口

      随后记者又向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打电话咨询。人口管理处的一工作人员表示,北京人以前因出国留学、工作等注销户口的,现在回北京定居,只要没有改变国籍,都在户口迁出地恢复户口。当记者提出“永住”身份的国人是不是也照此办理时,此工作人员表示,不是没改变国籍吗?只要是中国籍,都一样办理。但当记者提出侨办的说法时,这位工作人员沉默了一会后说:按侨办说的做。
      随后这位工作人员还解答了记者的提问,即中国各地此前在出国注销户口一事上并不一致,有的要求出国3个月以上就要注销户口,有的出国十几年户口却仍在原籍,现在国家是不是对此有了统一规定?这位工作人员答道:从2003年8月7日起,出国人员只要不改变国籍,不用注销户口。

      四、学者认为:北京的做法很正常

      “没有户口没有身份证,仍可以很方便地在北京生活。”当记者把北京侨办工作人员的意思向徐晓锋转告时,徐晓锋苦笑了。他表示了心中的一个疑虑:回京定居,办理户口是《中国出入境管理法》的法律规定,我回北京,办理正常定居手续要北京居民待遇,这不是正常要求吗?
      同时徐晓锋也讲到了生活中没有身份证确实“不便”。2003年两会期间,徐晓锋正在北京,一天他在天安门广场散步,正好碰上一队武警巡逻,盘查游人身份证,徐也亲眼看到旁边一游人没有身份证而被带走盘问,当时徐晓锋因怕丢失没有随身携带护照,也就是身边也没有身份证,对此他现在想起来还心有余悸。同时徐晓锋也表示,很多招工单位、招生学校由于并不了解华侨政策,也不管华侨不华侨,条件是只认身份证或北京户口。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居住、生活在北京的人来说,户口和身份证都是一种正当的也是必不可少的需要。
      据了解,“永住”国人回国居住易、定居难,这种情况不仅仅在北京,在上海、广州等很多大城市也都有出现。对此本报特别采访了一位精通中国法律及国际法的专家学者。据学者指出,这种情况是因为中国专门针对华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并在很多方面给予诸多优惠,因而很多城市不肯再让华侨享受市民待遇,就是不肯给你双重待遇。这是行政量裁权的合理范畴,在法律层面上不存在问题。世界上也有很多国家这样做。
      据悉,在日本办了“永住”的中国人中,虽然有回国打算者众,但真正付诸于行动者现在还寥寥无几。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年龄的增大,相信回国的华侨队伍也会日渐壮大。那么“永住”国人,你做好心理准备了吗?家园虽好,但定居起来却还要颇费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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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摘选)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批: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它非公务活动。
     第十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它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第十一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的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它机构内住宿的,就当填写临时住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摘选)

     (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第410号令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回国定居的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第十一条 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第十七条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第二十六条 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保护归侨、侨眷在境外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在境外有养老金、抚恤金等需要领取的,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可以根据其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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