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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亿吨东海油气争夺战 / 中日谁踩了谁的线
日期: 05年06月2期
  本报讯(记者 杨文凯)针对东海油气田开发纷争,中日两国局长级会谈于5月30-31日在北京举行。中国外交部亚洲司司长崔天凯同日本外务省亚太局局长佐佐江贤一郎、资源能源厅长官小平信因等展开会谈。虽然双方一致同意通过对话来解决争议,但在具体的原则立场上依然处于并行线状态。
  目前已经勘测的数据表明,东海油气储量达77亿吨,可供中国使用80年,而日本界定范围内的油气资源足够日本使用100年。鉴于中国的春晓油气田将在今年10月按计划正式投产,中日两国围绕着海底能源的利益之争是否会进一步激化,并危及两国关系,令人忧心。
  据了解,中国自2003年8月开始着手开发春晓油气田。2004年6月,日本川口外相与中国李肇星外长会谈,日方希望中方能提供开发区域海底的地质构造数据,中方拒绝。随后日方开始在日方主张的日中海洋中间线(中日有争议海域)的日本一侧海域展开地质调查。为了缓解争议,2004年10月25日,两国举行事务者会谈,但没有结果。2005年3月28日,中日局长级会谈首次举行,依然无果。4月1日,日本政府正式公布“春晓”和“断桥”两个油气田与日方一侧的海底油气资源相连接,随后开始了为民间企业发放油气田试掘权的手续。为了避免争议升级,同时反对日本在中日争议性海域实行单方面探查、采掘,中日两国于5月30-31日举行了第二次局长级会谈。
本次会谈的具体内容:1、中日同意为划定两国的领海分界线而设置共同工作小组;2、中方提议在日本主张的中间线和中国主张的冲绳海沟  大陆架延伸线之间的争议区域实行共同开发,并首次给出了具体提案;3、日方希望中方停止单方面开实行动,并提供地质情报数据,以此作为双方共同开发的前提,但遭中方拒绝;4、中方表明,春晓油气田将在今年的10月按计划正式投产。
  日本外务省国际报道官千叶明先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本次会谈,双方互相交换了意见,加深了对彼此立场的了解,但在原则问题上,双方都重复了自己的立场,没有明显进展。中方提出共同开发的设想,但日方坚持中间线理论,并认为这是在日本所属海域内的共同开发,不易接受。中国在中间线的中方一侧开发春晓等油气田,日本并不在意,日本关注海底能源是否存在“吸管效应”。对此,日方认为不能凭空说话,需拿出数据来解释论证。如果中方不能用数据论证,就应该停止开发。千叶明表示,日方正在讨论中方提案,希望中方也能考虑日本意见。第三轮局长会谈将尽快举行。  
  中日两国的海底能源纷争越来越表面化,因涉及两国国益而受到超乎寻常的关注。日前召开的日本华人教授会议第二届年会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冷静而理性的探讨。富士通总研经济研究所主任研究员金坚敏先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了纷争原由并提出了解决之策。
  金坚敏说,中国在日方主张的中日海洋中间线的中方一侧开发油气田,按照国际法并参照其它国家的海洋能源开发实例,不存在问题。但中国的开发行为客观上引起了日本关注,中国应以积极的态度进行有理有据的说明解释工作。现在的问题在于,日本的很多讲法和要求与中方发生错位。比如日本根据旧“大陆架条约”第6条,主张中日按海洋中间线来划界;中国则根据国际《海洋法条约》第76条和77条,主张大陆架延伸理论,按冲绳海沟来为中日海洋分界。其实,在《海洋法条约》中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划界不存在中间线规定。在两国相对存在,又不足以200海里的专属区划分时,《海洋法条约》第74条和83条还规定了根据“平衡原则”精神的解决方法,可以依此提请国际仲裁。从国际判例来看,1969年,德国与丹麦、荷兰通过公平协议方式,化解了北海大陆架纷争;1977年英国与法国的大陆架事件也通过国际仲裁得到解决;1984年,美国援引大陆架公约与加拿大解决了缅因湾捕鱼权纠纷;1982年的突尼斯与利比亚大陆架纷争和1985年的利比亚与马耳他大陆架纷争也都通过国际裁判得到解决。现在有必要确认中日是否在同一个大陆架上,然后再依照“平衡原则”来进行司法仲裁是比较合理的。冲绳海沟深2940米,超过了海洋法规定的2500米,显示大陆与冲绳不在同一个大陆架。因此冲绳海沟就是大陆架的延伸边界线。目前,中日双方都有顾虑,不愿把这个问题拿上国际法庭,那么只有通过协商来解决。
  在中日海洋边界线没有划定的情况下,中国提出在有争议的区域实行共同开发,但日本不接受。日本与韩国已经设立了共同开发区域,为什么与中国不能设立共同开发区域呢?其实,只要共同探测一下,有没有“吸管效应”就会明了的。目前,中日双方比较坚持自我立场,不妨更多地关注一下对方的关切。其实,中日两国都有共同开发的经验。日本与韩国在1976年签署《日韩大陆架协议》,实现共同开发;中国与越南、菲律宾等国家在2004年实现了对南沙争议区域的共同勘探。
  针对中日海底资源争议,专家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建议:1、中日作为大国,应该以对话协议的方式树立起友好解决纷争的模型;2、如果协议不成,不能单方面采取对抗性措施,应该通过国际法庭,按照国际规则来解决问题。当然,国际仲裁的结果,只有“获得”和“失去”两种可能,中日两国达成双赢的可能性较小;3、中日两国不能仅仅局限在东海油气田上,应该以更宽广的视野来建立中日能源全面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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