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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日期: 2015/10/19 17:00
车祸发生后,受害人最担心的往往是没钱治疗,今后这种担忧在青岛将不复存在。记者从青岛市交警支队了解到,《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今后市民遇到重大车祸,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政府将启用专项救助基金,为抢救费、丧葬费实行预先垫付制度,以保障事故受伤人员及时获得必要的抢救治疗。

根据办法规定,能获得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这些受害人在三种情形下可以申请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这三种情形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垫付的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丧葬费也可申请垫付,受害人亲属可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据悉,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六个方面。包括:按照全市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1%提取的资金;各区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的一定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入市级国库部分;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及其他合法资金。(刘振兴)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159/16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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