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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到的日本法——交通事故的赔偿
日期: 12年02月2期
赔偿范围(1)治疗费、治疗期间

 

今天谈下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治疗费、治疗期间。

 

1、治疗费

原则上治疗费由保险公司全额负担。但是如果被判断为过剩诊疗(过剩诊疗)或者高额诊疗(高额诊疗)的话,超过部分有可能会成为减额对象或者不能成为赔偿对象。过剩诊疗指的是,诊疗行为没有医学上的必要性或者合理性被否定这种情况。高额诊疗指的是,诊疗行为所需费用在没有特别的理由下明显超过社会一般的诊疗费用水准的情况。此外交通事故也可以利用健康保险制度。但是利用健康保险制度的话,有从医院那边拿不到诊断书、诊疗费用表、后遗征诊断书等可能,所以最好事情跟医院相谈下。

治疗费以外,针灸、按摩费用、器具用品费、温泉疗养费、入院中的特别房间的使用费用、征状固定(征状固定)后的治疗费、将来的手术费和治疗费等根据特定情况也是可以要求保险会社支付。

 

2、治疗期间

不同案件的具体的病情所需要的治疗期间是不相同的,没有办法全部归纳出来。通常从入院开始到治愈或者征状固定(征状固定)为止为治疗期间。关于征状固定将在下期的专栏里谈起。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所需要的治疗期间的长短保险会社没有权利决定,但是保险会社有权利拒绝支付保险会社认为超过的治疗期间所需要的费用。当保险会社认为的超过部分的治疗费用不需要支付的情况下,需要医生来判断当事人是否有必要继续治疗。可是即便医生认定有继续治疗的必要性,保险会社也没有支付的义务。因为医生的判断对保险会社没有拘束力,有拘束力的是裁判所的判决。但是医生的判断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判决的结果,所以通常下律师拿著医生的诊断书去跟保险会社交涉的话,交涉成功的可能性会大于当事人自己交涉。若交涉不成功的话,需要由当事人自己先承担超过的治疗费,自己所承当的超过治疗费在以后的诉讼中若赢的话,可以从保险会社回收。此外,从诉讼开始到结束所花费的时间为一年的比较常见。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149/13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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