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谈一下在诉讼离婚中,有其它难以持续婚姻的重大理由的具体情况。
首先在法律上,有其它难以持续婚姻的重大理由这个观念是非常含糊的。所以要根据以往积累起来的判例来进行判断。还有因现代社会对结婚、离婚的社会价值观的产生变化,在判例上也出现比以前更容易承认离婚理由的这种倾向。
此外是否有离婚理由不是单单根据一件事情来判断,而是必须考虑到各种各样的事情后来进行讨论的。虽说比起以前来离婚理由相对会更容易被承认,但是事实上还是很困难的。以下对裁判上常有的桉件进行个别分析。
1、只是性格、兴趣、生活习惯、想法、价值观等不一样的话,从判例上来看是不容易成为离婚的理由。因为当初结婚的时候,这些问题就是应该能预见到的。既然意识到这个问题,依旧还要结婚的话,夫妇之间应该忍受这方面的问题。
2、和对方的父母不和的话,根据其它相关事情的严重程度是有可能成为离婚理由的。但是只是单单和对方父母不和的话,难以成为离婚的理由。
3、夫妇分居的情况下,根据分居的理由、经过,从以往的判例来看,若分居5年以上很有能成为离婚的强力理由。
4、身体上的暴力行为等有可能成为离婚的理由。但是事后如何证明有受过暴力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建议及早去医院取得诊断书,把它变成证据。
最近在裁判离婚上,言语暴力或者精神暴力也会作为离婚的理由而被承认,但是如果只是单独的言语暴力或者精神暴力的话是难以被承认的。
其它在作为离婚理由会被重视到的有,过去或最近是否有对对方表达了想要离婚或要离婚也行之类的话、是否慎重地考虑到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