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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到的日本法(68)——关于交通事故
日期: 12年01月4期
最近来本事务所咨询交通事故的中国人越来越多。其中最大的问题出现在对保险会社提示的保险金额不满。但是只是向保险会社表示不满而要求增加保险金额的话,是不会被保险会社所理会的。保险会社并不是大家所想象的那样好说话,通常保险会社的担当是以对客户提供最低赔偿保险金额而来实现自己对该当保险会社的贡献度。此外保险会社的担当本身具有熟练的业务经验以及大量的相关法律知识,从而知道如何去把握客户的心态,所以通常情况下遭遇交通事故的外国人,在受语言交流,相关知识的缺乏以及焦虑的内心等不利因素的影响下,是很难与保险会社的担当达成公平的协议。因此,从现在开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本著为在日华人提供方便的原则,本人会提供一些华人可以用到的交通法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从发生交通事故开始到裁判结束从保险会社收到保险金的流程以及注意事项等的流程大概如下。要注意的是,本人提供的资料只是一般论,未必都适合每个人,而且每个事件的特性也是不一样的,如果万一真发生交通事故的话,还是通过专家与保险会社交涉比较妥当点。

1、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该阶段需要注意的是保留证据。因为在以后的交涉过程中,加害者的所属保险公司在过失抵消这一方面定会进行大力反驳,如果在对方抵赖的情况下,而受害者本身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会使交涉和诉讼时间变长。而交涉和诉讼时间变长会使原来就急于需要用钱的受害者更容易接受保险会社提出的和解条件。关于过失抵消,在以后的专栏里我会做更详细的解说。

2、入院治疗:原则上入院治疗费用由保险会社全额支付。但是关键的问题在,入院治疗的期间长短问题上保险会社提出不合理要求。如何延长入院治疗期间以及扩大治疗范围等,在以后的专栏里详解。

3、从保险会社收到和解提案书:如前面所述,保险会社提出的金额基本上都是以自赔责保险的基准来算出来的最低金额。在和解之中,保险会社的担当会提出各种类似合理的意见来麻痹受害人,使受害者迅速的在和解书上签字。如何以裁判的基准来算定赔偿金额,在以后的专栏里详解。

                   (下回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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