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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强制遣返手续的办理
日期: 11年08月3期
1 自首,违反调查,拘留,假释

符合强制遣返(退去强制)的外国人需要自己去入管局自首申告其嫌疑。请注意此自首并不意味著签证变更的申请。自首时如果希望继续留在日本生活的话,需要将其理由说明清楚。自首以后(非自首而是被官方发现的话为被逮捕之后),通常是在当天由入管局警备官进行违反调查。符合一定要件的不法滞在者不属于强制遣返的对象,而是属于出国命令制度的对象。

违反调查的结果,若审查官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嫌疑犯属于强制遣返的对象时,原则上由入国审查官发行拘留命令书将嫌疑犯予以拘留。但若嫌疑犯符合一定条件的话(和日本人结婚等)将不会被拘留在入管局,而是允许其回家进行所谓在家拘留的审查。虽然形式上在文件上会写明临时拘留,但立刻就会将其释放。此外,如果嫌疑犯属于出国命令者的对象的话,原则上不会被拘留。

假释指的是对被拘留者,通过一定的申请者的请求或是职权,临时停止拘留将其释放的措施。这当中亦包括因被拘留者的健康原因而需要临时解除对其身体上的限制的情形。有权请求假释的人包括被拘留者本人,其代理人、保证人、配偶、直系亲属或是兄弟姐妹。申请假释时,由主任审查官或是入国者拘留所长针对被拘留者的情况,请求假释的理由及证据,被拘留者的性格、资产等进行考虑后做出是否可以被假释的决定。假释被许可时,根据情形的不同,被假释者可能需要缴纳300万以下的保证金,并且其居所和行动等将被限制,除此外还要履行接到入管局的命令后去报到的义务。关于保证金,一般和日本的结婚等的案件的话需要30万到50万。

2 引渡和违反调查

入国警备官根据所进行的违反调查而将嫌疑犯拘留时,必须自拘留时开始48小时以内,将该人的档案、证据和嫌疑犯引渡到入国审查官处。接受引渡的入国审查官要对入国警备官进行的违反调查行为做出有无错误的判断,这被称为入国审查官的违反审查。并且要迅速的审查嫌疑犯是否属于强制遣返的对象。

入国审查官认定嫌疑犯属于强制遣返对象,嫌疑犯自己也承认并且希望回国时由主任审查官发行强制遣返命令书将该外国人强制遣返。

3 口头审查

嫌疑犯主张入国审查官的认定有误或是无误,希望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时,需要在接到认定通知书后3天以内,向特别审查官做出口头审理的请求,审查官根据其请求进行审理,这被称为特别审查官的口头审理。特别审查官需要判断入国审查官进行的认定是否有误。入国特别审查官经过审理,断定入国审查官的认定无误,而嫌疑犯对其予以承认并希望回国的话,由主任审查官发行强制遣返命令书进行强制遣返行为。

特别审查官经过口头审理判断不属于强制遣返理由的话,必须立刻将嫌疑犯予以释放。此外在进行口头审理中嫌疑犯或是其代理人可以提交证据,询问证人,或是在经过特别审查官的许可后,嫌疑犯可以会见其1名亲属或是朋友。特别审查官能够命令证人作证,使其宣誓并做出证言。

4 做出异议申请

经过入国审查官的认定或是特别审理官的判定,嫌疑犯主张该判定有误或是无误并希望进行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时,自接到判定通知书之日起3天以内向主任审查官提交不服认定的书面申请,最终的判断由法务大臣做出。这被称为向法务大臣提交的异议申请。

受理异议申请的法务大臣将对入国警备官的违反审查,入国审查官的违反审查以及特别审查官的头口审理等进行调查并裁决。如果法务大臣认定嫌疑犯的异议申请没有足够的证据依据的话,将其决定通知主任审查官并由主任审查官发给强制遣返命令书。

如果经法务大臣审理认为嫌疑犯提交的异议申请有足够的理由的话,主任审查官必须将其立刻释放。

5 在留特别许可

即便法务大臣认定嫌疑犯的异议申请没有足够的证据依据,若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1)接受永住许可,(2)过去曾作为日本国民并曾在日本有本籍,(3)因人身交易而被他人控制的,(4)以及其他被法务大臣认可的在留特别许可的事由,也能够得到在在留特别许可。这被法务大臣裁决的特例被称为在留特别许可。

6 有可能被认定为

在留特别许可的事由

能否得到在留特别许可,要根据个案的不同,通过综合考虑在留希望的理由,家族状况,生活状况,品行是否端正,内外的诸因素,人道主义考虑的必要性和对在日本的不法滞在者的影响等进行判断决定。这么说可能比较抽象,以下将对属于考虑事项(积极要素)的因由进行具体的说明:

(1) 该外国人是日本人或是特别永住者的孩子;

(2) 该外国人抚养和日本人或是特别永住者之间生的亲生子(嫡子或是得到父亲认知的非嫡子),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任一的:

1.该子未成年并且未婚;

2.该外国人有抚养权;

3.该外国人和该子已经在日本一同居住了相当长的时间并对其进行监护和养育。

(3) 该外国人已经和日本人或是特别永住者成立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包括为了免去强制遣返而假结婚,或是提交形式上的婚姻申请),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任一的:

1.作为夫妻已经生活了相当的一段时间,互相协力扶助的;

2.育有子女,婚姻安定并成熟。

(4) 出于人道主义需要特别考虑的事情:

1.疑难杂征,疾病等需要在日本接受治疗的;

2.在日本的生活比较安定,并且和国籍国之间的关系稀薄,非常难在其国籍国生活的。

高桥法务行政事务所

TEL:03-3984-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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