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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亲权和监护权
日期: 11年07月3期
1、父母离异时,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与监护权的归属和分配要参考通则法27条,作为离婚问题来处理,以及通则法32条,作为亲子法律关系问题来处理等2种考虑方法。但在户籍管理实际业务中,偏重于后者(基本通告第2的1(2))。对于孩子的亲权问题,亲权的内容和行使方法是密不可分的,这两者分开考虑分别依据有关的适用法律来执行是不恰当的。从孩子的福利方面来考虑,以子女为中心制定的适用法律通则法32条相对合理。

另外,当通则法32条规定的亲子关系的相关适用法律中,子女的本国法与父亲或母亲的本国法同等时,要依据子女所属国家或常住地区的法律执行。通常外国人与日本人婚后所生子女的国籍是日本籍,这里所讲的通则法32条规定的适用法律指的是日本的法律。如果子女不是日本国籍(比如在国外出生没有提交国籍保留申请),这时子女的本国法与外国人父亲或母亲的本国法相一致,要遵循的法律就是通则法32条规定的适用法律,不同时,要遵循子女常住地的适用法律。

2、这里所说的亲子关系的法律关系中,不但指亲权归属,还包括监护者,不管哪个都要遵循上述的适用法律。其中户籍办理和亲权的归属就产生了问题。

依据上述的适用法律规定了子女的亲权所属者,这些要在户籍中反映出来。因此,在办理离婚申请时,未成年子女的亲权所属者是父亲还是母亲就要在申请书中注明。在提交离婚申请书时(协议离婚申请),申请是不被接受的(户76条)。

3、有关日本人子女的亲权,依据子女的常住地法律来处理的情况相对较少,特别是,依据外国的常住地来办理的情况相对更少。在办理日本人子女的亲权问题时按照日本民法办理的情况相对较多。但是,用外国法律来处理的例子也是有的。在外国的法律中离婚后共同拥有亲权的指定也是有的。这时,没有必要指定亲权者。

4、依据亲权者的指定,对于在日本合法居住达到一定期间的外国人可以办理[定住者]签证。因此,在办理国际离婚的案件中,外国人获得子女的亲权后,办理定住申请的案例不断增加。

在留状况(例如日本人配偶等)和生活能力没有问题的话[定住者]签证很容易被认可。从我个人的经验来看,婚姻期间至少要3年以上,获得许可的可能性相对较大。这是法务大臣通过人道的角度及特别的理由来判断得出的结论,另外,还要提交证明今后能在日本安定生活的经济能力证明书和详细的理由书。

办理定住的时候,我的建议是委托专业的法律人员办理比较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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