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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归化手续的基本条件
日期: 11年06月3期

外国人为了取得日本国籍,在办理归化手续时,首先,是否具备国籍法所规定的归化条件(基本条件)?确认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其中居住条件就是归化条件中重要的一条,普通归化的居住条件是要持续5年以上在日本有居住地。达到这个条件后,可事先与法务局取得联系,拿著到现在为止的新旧护照以及户籍藤本(日本人配偶者身份)和国内的亲属关系等证明材料前去咨询。归化也就是要取得日本国籍,所以使用日语咨询。而且,归化意味著要丧失原国籍,这一点也需慎重考虑。


1)有关外国人取得日本国籍的相关法律


普通外国人归化时的基本条件(普通归化)


国籍法


4条非日本国民(以下称之为外国人)归化后可取得日本国籍。


归化必须要经过法务大臣的许可。


5条如果办理归化的外国人不具备以下条件,归化是不会被法务大臣许可的。


1、持续5年以上在日本有居住场所。(居住条件。持有合法的在留资格在住。)


220岁以上,有日本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能力条件。日本法律规定必须成人。)


3、品行端正。(品行条件。有无犯罪记录及其状态,纳税情况以及对社会有无危害等等以普通公民为参照标准用综合性的社会观念来衡量。


4、依靠自己或是配偶者以及其他亲属的财产或是技能能够正常的生活。(生计条件。不但是申请者本人的收入,以亲族为单位来判断。)


5、无国籍,或是取得日本国籍的同时必须要丧失原国籍。(双重国籍防止条件。无国籍或是由于取得日本国籍而要放弃本国国籍。)


6、在日本国宪法实行日之后,不能有以下行为,日本国宪法或是在此宪法之下成立的企图利用暴力破坏政府,或是主张这种行为以及由此企图,或是结成这种组织及团伙,以及加入这些组织。(遵守宪法的条件)


2)日本人的子女以及日本人配偶者等于日本人有一定关系时的归化


国籍法


6条符合下面这条规定而且现在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即使不符合第5条中的居住条件,法务大臣也认可同意其归化。


1、日本国民的子女(养子除外)持续在日本居住达3年以上。


7条属于日本配偶者持续3年以上在日本居住并且现在有居住场所的外国人,即使没有满足第5条第1项第1号及第2号的条件时,法务大臣也认可同意其归化。属于日本人配偶身份的外国人从结婚之日起经过3年并且持续1年以上在日本居住者同样享受这条规定。


8条符合以下任何一条的外国人,即使未能满足第5条第1项第1号(居住条件),第2号(能力条件)及第4号(生计条件)的条件法务大臣也会认可同意其归化。


1、日本国民的子女(养子除外)在日本有居住场所。


2、日本国民的养子并持续1年以上在日本居住并且收养时未成年。


3、丧失日本国籍在日本有居住场所(归化后又放弃日本国籍者除外)


4、在日本出生并且从出生时无国籍在日本持续居住满3年以上的人。


3)以家族形式申请归化及其注意点


上述法律只是申请归化时的最基本条件,普通归化时还要问及日语能力(能满足正常生活)和对社会的适应性。另外在申请归化时为了避免家庭成员的国籍不一致性,通常以家族形式申请。例如,家庭经济负担者丈夫或妻子的居住条件已满5年,但是被抚养者妻子或丈夫,子女未满此条件时,经济负担者已是日本人,可适用第7条及第8条,因此法务局接受家庭所有成员的申请。审查品行条件时,以日本人通常的社会观念为基础,有无刑事犯罪及行政处罚(道路交通法违规等),纳税情况等等作为判断材料。审查生计条件时不但是以丈夫或是妻子的个人经济能力为基准,而是以家庭为单位来考虑将来生活的安定性。另外,为了防止双重国籍申请归化后放弃原国籍也是一种义务。本人的意愿不想放弃原国籍时即使未满足双重国籍防止条件也有被认可的可能。但要引起注意的是,从申请日起到许可日大约要花一年的时间。在这期间如果在留期限到期不更新时就成为不法滞在,这点一定要引起注意。


4)归化申请时提交的资料


1、归化许可申请书(需要申请者的照片)


2、亲属概要记载事项书


3、归化动机书(1张纸程度要亲笔写,15岁未满的儿童不需要提出,作为考查日语记述能力的一项标准)


4、简历书


5、国籍证明书


6、身份关系证明书


7、宣誓书


8、生计概要记载事项书


9、在职以及工资证明书


10、纳税证明书


11、登陆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


12、国籍及身份关系证明书(本国国家机关发行的书面材料))


对于提出的资料每个人的身份背景不同要求也不同,详细情况请咨询法务局。另外,申请时要事先考虑好归化后的姓名。


5)归化申请中的更新手续


持护照(又被剪过的可能性),国籍证明书及办理在留更新手续时的资料前往入国管理局办理。在受理处领取申请受理票,在审查被许可后更换在留资格证明书。


6)归化申请中的旅行


首先,和法务局的担当者取得联系得到许可。在归化申请中,有些国家对剪过的护照又限制,所以在这种时候前往大使馆领取旅行证,持旅行证办理再入国许可。


7)归化许可后的手续


国籍法第10条有如下阐述[1、法务大臣在批准归化后要在政府公报上进行布告。2、归化在前项的布告日起生效。]。被许可后首先被布告在政府公报上,法务局向本人交付[归化者身份证明书],在市区町村的办事处进行户籍及居民登记,并返还外国人登陆证。许可后要注意的是社会保险关系,工作单位,在本国有无财产,要将归化前的名义进行变更登记。


这些都需要持户籍藤本,住民票进行办理。


高桥法务行政事务所


TEL03-3984-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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