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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经营”申请的要点(二)
日期: 11年06月1期


什么是投资.经营在留资格


(a) 为了外国人或是外国法人对在日本投资的公司进行实质性的经营,管理设置的一种在留资格,外国法人的社长,董事,监查人员从事的活动属于这个范畴。


(b) 代替此业务的经营者(外国法人)进行经营,管理的在留资格。


(c) 直接在日本进行投资,开展业务并参与经营的人员。


注:在日本设立支店或是事务所,从国外的总公司调职来日,从事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业务的在留资格属于企业内转勤



投资.经营的基准省令(入管法第2条的2-别表第一的二)


(a) 外国人直接投资的情况,以下的2点都要具备


1, 在日本确保持有从事业务开展的事务所


2, 除从事该事业的经营与管理的人员之外要有2名在日本长期居住的人员(入管法别表第一栏上方的在留资格持有者除外)作为常勤工作人员从事工作。


(b) 申请人在日本从事贸易或其他事业管理的情况下,要有3年以上从事经营及管理的工作经验(包括在大学院学习经营及管理的期间),并且获取与从事该工作的日本人相同或之上的报酬。



关于事务所的确保(参照入国管理局指南)


在总务省规定的日本标准产业分类原则中的第2项中指出,对事务所的定义有以下几点。


1, 经济活动作为单一的经营主体要有一定的场所,也就是说要有独立的空间。


2, 进行财物或服务的提供与生产,要有人员或设备,能持续经营。


如果满足以上2点就认为符合基准省令所规定的事务所的确保(存在)。同一建筑物,2楼作为住宅,1楼作为事务所,只要契约书上的使用目的有所标明,或是明确记载特约作为事务所使用,办公设备设置齐全,可认为事务所存在。还有对于投资.经营在留资格的相关活动,要求公司业务要持续经营,所以3个月之内的短期租赁,以及容易处分的设施等都不符合基准省令的条件。


一般,海外投资者首先以短期滞在资格来日,进行在日的营业活动和调查以及准备工作,提交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取得在留资格。对于企业的驻日事务所及支店的进入情况可通过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进行调查。新公司法实施时有人提出日本人可以1元设立公司,为什么外国人需要500万的投资资金之类的疑问,1日元进行公司注册,即使法人设立是符合规定的,但在开展业务时作为商务信用,不得不增加资本金。为了能够通过入管的规定要求事项,作为运转资金当然也要有必要的金额。在平成19年2月的构造改革特别区域推进本部决定的对于构造改革特区的第10次提案等政府的对应方针中,对大学毕业后有才能的留学生进行创业活动的一定期间内的在留认可进行讨论,入国管理局是根据一定的条件认可180日内的在留。申请时,要得到所在大学的支援,并提供推荐书,事务所的确保证明,事业计划书和500万的投资资金。这时取得的在留资格是短期滞在。在留变更时提供的资料中,如果失败了回国的手段方法等资料也要提交。投资.经营有时虽被当作在留的一种手段,被利用,但是如果对于事业经营不抱有很强的信念,不能按照这个信念进行业务开展,没有完善的事业计划,就难以期望经营的持续性和安定性。



高桥法务行政事务所供稿


TEL: 03-3984-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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