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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实施经营·管理签证审查新规定
日期: 25年10月4期




作者: 浅井・大地外国法共同事業法律事務所
TEL:03−6272−9201

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从2025年10月16日起按照新的许可基准(以下简称「新规」)对申请经营·管理签证的外国人正式实施审查。该「新规」大幅提升了设立公司的资本金额、雇佣人员的条件,并且还同时规定了对申请者的学历・职历要求、保险・税费的履行确认,以及包括被雇佣人员的日语能力要求,和决定在留资格的重要条件之一「事业计划书」的评价确认条件。另外,还特别规定了设立公司应使用的办公地址的条件要求等等。

本次实施的「新规」内容,引起了较大反响,敝所将结合「新规」(注1)的要点,简要说明其应注意的内容,以供考虑赴日的企业经营者、在日华人以及外籍人员参考。


一、申请经管签证的新规主要内容

1. 注册资本金额的提升以及“常勤员工”的雇佣

本次「新规」在原规定的公司注册资金500万日元以上变更为最低3000万日元。且必须同时雇佣至少一名“常勤员工”,上述条件两者必须同时满足,才能申请经营・管理签证。同时请注意以下审查条件:

(1)对于不同的事业主体(法人或个人),3000万日元的注册资本金的认定条件也不同。

① 事业主体为法人的,以株式会社的实缴资本金额(即资本金)为准。或者以合名会社,合资会社以及合同会社的出资总额为准。
② 事业主体为个人的,以开展事业所需而投入的总金额为准。包括一年为单位的雇佣费用・办公租赁费用・设备投资费用以及事业运营所需的各种费用的总额。

(2)另外,本「新规」规定的“常勤员工”是指以下人员

① 日本人、
② 特别永住者、永住者、
③ 日本人配偶者、
④ 永住者配偶者、定住者。

(3)对于持有《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别表第一所列其他工作类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属于“常勤职员”的范围内。

2. 经营签证的申请者或常勤员工必须具备一定的日语能力

对于“一定程度的日语能力”的判断标准,「新规」也做了明确规定。即申请者本人或常勤职员必须具备《日本语教育参照框架》规定的B2水平以上的日语能力。对于日本人或特别永住以外者,至少需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① 持有JLPT(日本语能力试验)N2级以上证书;
② 商务BJT(日本汉字能力检定协会)测试达到400分以上;
③ 在日本居住满20年以上;
④ 在日本的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毕业;
⑤ 在日本完成义务教育且高中毕业。

3. 经营签证的申请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以及履行租税・保险等社会义务

(1) 持有与经营管理相关或者与经营范围关联的技能或知识领域的博士、硕士或专门职学位(包括外国教育机构授予的同等学位)。
(2) 具有3年以上的经营或管理经验(包括在持有“特定活动”在留资格期间,进行创业准备或开展贸易等准备的活动期间。)
(3)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申请人的学历和“经营管理”经验均需要申请人提交相关的材料进行证明。
(4) 申请人更新在留期间,必须提供各种社会保险(雇佣保险/劳灾保险/健康保险/厚生年金)的缴纳书面资料。并且必须提供个人或法人(经营者)的税务缴纳证明资料。
    
4. 「事业计划书」需要专业人员确认

按照「新规」实施以前的做法,申请者提交的「事业计划书」并未要求对其具体性・合理性・及可实现性等实施评价,致使诸多公司出现了经营上的纸上谈兵。为了规避该类情形,「新规」要求申请人的「事业计划书」必须具有以下具有经营专业知识的人士,即中小企业诊断士、公认会计士、税理士进行确认。

5. 明确指定了向官公署递交申请书类的制作人员

对于向官公署提交的申请书等一式资料需要委托第三者代为作成时,必须委托律师或者行政书士,如果支付报酬委托其他人员的,将会违反日本的《行政书士法》。

6. 公司营业住所的限定

本次「新规」规定原则上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取消了可以将住宅并设为事业场所的规定。今 后,将不许可住宅兼用办公场所。

7. 在留期间长期出国对签证更新的影响

本「新规」规定,无正当理由长期出国者,将可能被视为未在日本国内实施经营活动,有可能不予批准在留更新申请。

二、对在日华人及即将赴日人士的建议

该新规旨在筛选出那些真正希望在日本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士,以规避和减少利用经营·管理签证进行移民的行为。今后,日本政府将更加重视考量企业的持续性、真实性,合理性以及可实现性。更加注重审查在日外国人的税务履行、社会保险缴纳、雇佣状况及日语能力等实务履行状况。以更加有序,并逐步创造和外国人共生・共荣的社会环境。

1、对于已经取得经营·管理签证的人员,本次「新规」设置了3年的过渡期(2025年10月16日至2028年10月16日)。但是仍需要留意及时向入管局等确认新政是否影响签证的更新,续签时若申请人虽未达到「新规」规定的许可标准,但有正当的理由,并能提供充分的证明资料时,入管局可能会在对个案进行审查及做出评估判断。

2、另外,也请各位充分保证能够提供有关在留期间长期出国的正当理由书面资料,以免影响签证的更新。

3、对于今后新申请经营·管理签证或者从“特定活动”在留资格变更为经营·管理签证的赴日华人及外国人士来说,将按照新规要求执行。该类人员有必要尽快筹措资金,了解日本当地关于常勤职员的招聘与雇佣机制,准备好经营者本人学历及工作经历以及各种纳税・社会保险加入等的各类证明资料。

4、尽早沟通建立由专家评估「事业计划书」的机制。

敝所可以协助申请经营管理签证的资料做成及申请办理,并可以协助办理公司设立・并购·收购日本企业・飲食店或其技术转让及法人・個人的不动产相关业务等一站式法律服务,完全解决您的后顾之忧。



浅井・大地外国法共同事業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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