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离婚后的在留资格——
当夫妇分别拥有监护养育权与亲权
1、离婚后的在留资格
持有“日本人配偶等”签证的外国人,与日本人离婚后因为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所以不能进行原有在留资格的更新。
另外,如果双方生育有子女而没有获得子女抚养权的话,一般是不能进行“定住者”的变更申请。
2、将在留资格变更为“定住者”的可能性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离婚前有长期的在留期间,并且生活安定,离婚后得到定期和子女见面的许可等情况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后,将在留资格变更为“定住者”还是有一定的希望。
对于类似的案件,可参考“东京地判平成14.4.26判例”,离婚后进行“定住者”在留资格变更申请后没被许可而引起的纷争案。
案例显示,持有合法身份在留在日本的外国女性与日本人丈夫婚后育有2名子女。离婚后,监护养育权归属父亲,亲权归母亲所有。在进行“定住者”在留资格变更时没有被允许,之后提起不许可处分取消诉讼。
对于这个案件,东京地方裁判所作出如下判决。1.虽然监护养育权归父亲所有,但母亲拥有亲权。2.母亲对孩子有感情,孩子也需要母亲。3.孩子在日本出生在日本成长,离婚时还是小学低年级学生及未就学儿童。4.母亲非常想拥有监护养育权,但考虑到孩子的未来和经济能力父亲拥有监护养育权比较稳妥。5.母亲按约定定期和孩子见面。6.如果父亲要放弃监护养育权时,母亲愿意随时接走孩子。7.父亲在监护养育时有不足的地方时,与母亲及时协商弥补。等等以上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为了日本人的亲生子女能安定的生活,而且从人道角度上来看,幼儿和母亲关系的维护也是件重要的事情。就这个案件,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和与母亲的交流是必不可分的,基于这个原因,给与当事人的裁定是对于在日本的定居有充分的特别在留理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只要是具备和定住规定的条件相当的理由时,在留资格变更为“定住者”时是可以被认可的。
还有,从“日本人配偶者等”变更为“定住者”时,一般认为婚姻期至少要存续3年左右,其实对于这一点并没有明确的基准。只要是能够提供充足的有利材料,比如目前的生活状况,和孩子的关系(定期探望孩子,对于孩子的成长是有利的事情等等),孩子的年龄,本人的经济状况,在日保证人等有关资料,对于“定住者”申请时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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