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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签证须履行社会义务
日期: 2009/04/14 15:19
入管政策软硬兼施
更新签证须履行社会义务

中文导报讯(记者 张石 孙辉 )日前,日本政府对《入管法》推出了系列修改措施,法务省也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新的法律及政策显现,日本对外国人政策“一手软、一手硬”:一方面从政策上放宽外国人来日本的准入条件,另一方面在法规上加强对外国人的管理。

3月31日,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公布《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的方针政策(改正案)》。新法案重新强调了外国人申请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时,申请人活动内容要与身份相符,且品行端正、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符合雇佣条件、履行纳税义务、遵守相关法规等,并增加了一项新规定:申请者于2010年4月1日以后申请办理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手续时,需要在窗口提示健康保险证。

在留资格变更及在留期间更新,需要有充分理由使法务大臣认可,根据申请者在留状况、活动内容等综合情况来判断有无在留的必要性。其理由是否充分,由法务大臣自由裁决。在八项参考条件中,第一项在留资格的相关内容,是下达许可的必要条件;第二项上陆许可基准,作为原则要求。第三项以下事项,即使全部符合,但经过综合考虑后,在留资格变更或在留期间更新也有不被批准的可能。

另外,第八条新加入社会保险的规定,是依据2007年6月22日阁议决定的《为推进规制改革三年计划》,并参考了各市町村及相关行政事务机构、窗口的观点而提出的。入国管理局将对申请者加入社会保险的状况进行确认,督促未加入者履行该义务。申请者于2010年4月1日以后申请办理时,必须在窗口提示健康保险证。

“一手硬”的政策还强调“守法义务严格化”。即将在本次国会通过的《入管法改正案》新设许多强制送还事项,如为其他外国人伪造文书使其入境、助长非法就劳、伪造在留卡等,都将成为强制送还对象。此外,在留卡事项有所变更或丢失时,必须在14天内提出申告。日本人配偶者不履行在留资格超过三个月,或者申报住所时弄虚作假者,都将被取消在留资格。

不过,对于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履行社会义务的外国人,相关政策和法规则显现出“一手软”的特点。

日本政府最近做出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留学生毕业后在日就职,可拿到“特定活动”签证,最长可以达到一年。此前,留学生毕业后从事求职活动,最长只能在日本逗留180天。

新规定表明,从今年4月1日起,从大学毕业或在专修学校取得专门士称号的留学生等,如果申请人在留情况没有问题,希望在日本从事求职活动并有教育机关推荐,可取得“特定活动”在留资格,期间为6个月,还可以更新一次,最长可以滞留一年。

目前,日本正在采取措施促进优秀留学生在日本就职。日本文部科学省和经济产业省曾在2007年预算中申请60亿日元,作为以中韩为主的亚洲留学生的奖学金,以推动外国留学生在日本就职。鉴于留学生就职瓶颈是日语能力不足和不了解日本企业的特徵与文化,文科省和经产省将和企业合作,进行对口培养,设立面向留学生的专门讲座和商业日语讲座,并根据企业需要设立专门性强的讲座。该讲座为期2年,参加讲座的留学生为2000人,被选拔参加讲座的留学生每月将获得20-30万日元的高额奖学金。

另外,将在本次国会通过的《入管法改正案》会带来如下变化:

在留管理一元化:改正法将废除外国人登录制度,建立外国人在留卡制度;在留期间长期化:外国人在留资格期限延长到5年;出入日本便利化:外国人在一年以内出入日本,可以不办再入国手续,且办理一次出入国手续,有效期限将延长至5年;人权保证法制化和单纯劳动力合法化:以研修生为例,新的改正法规定,研修生来日学习两个月日语后,企业主须与他们签订雇用合同,研修生受《最低工资法》等相关劳动法规的保护;外国人来源多元化:取消“就学”在留资格,统一为“留学”在留资格,留学条件大大放宽。改正法删除了在本国完成12年以上教育条款,这意味著大学、高等专门学校、高中、特别支援学校高等部、专修学校、各种学校,以及设备、编制相当于这些学校的教育机关都可以招收留学生。“就学”资格不复存在,语言学校的学生也可享受日本给予留学生的相关优惠制度。

另外,在日本的入管收容设施里经常发生侵犯外国人人权事件。改正法规定,在法务省令规定的入管管理官署内,将设立入国者收容所等视察委员会,监督入管收容管理状况。

参考资料
外国人更新签证八项条款摘要:

第一条:申请的活动内容要与《入管法》别表所记载的在留资格活动内容及身份、地位相符。
第二条:符合《入管法》别表在留资格栏所记载的内容,根据法务省法令,原则上符合上陆基准。
第三条:无不良品行。具体来说,受到刑事处分、符合被强制驱逐条件的行为,违法就劳等出入国行政管理上不可饶恕的行为等均可判断为品行不良。
第四条:有维持独立生计的资产或技能,日常生活不会给公共造成负担,且有资产或技能等可以预见将来也会有安定的生活(包括家庭)。如果对公共造成负担,但是从人道主义出发需要承认在留资格时,要对其理由进行充分考察、判断。
第五条:合理公正的雇佣.劳动条件。在我国就劳时,包括短期工在内,其雇佣•劳动条件要符合相关劳动法规。
第六条:履行纳税义务。如果符合纳税义务,要履行纳税义务,如果没有履行纳税义务,将会成为消极评价要素。
第七条:履行《外国人登录法》相关义务。要根据《外国人登录法》的规定,履行新加入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申请等义务。
第八条:加入社会保险。如果有义务加入社会保险,当履行这项义务。从2010年4月1日以后,申请在留资格的变更及在留期间的更新时,需要在窗口出示健康保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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