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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名中国归国者家属被剥夺在留资格
日期: 2011/04/21 11:15 评分: 10.00/2
中文导报讯(记者 张石)从中国福建省归国的日本人姊妹的亲属——48名中国人在日本入境后马上申请生活保护事件,在日本引起很大波纹。4月20日,大阪入境管理局决定,剥夺这48人以及在大阪市以外居住的5名中国人的定住者在留资格。

这次剥夺在留资格的理由是,他们来日后,在就职单位的问题上做了虚伪申报。大阪入境管理局指出,这些中国人在去年5~6月来日本的时候,擅自把没有决定雇用他们的企业作为预定雇用企业进行入境申报。按照日本法律,如果做虚伪申报,可以取消在留资格。大阪市政府今后将向已经支付了最低生活保护费的26人,提出返还计644万日元的生活保护费的要求。

去年5月到6月,53名中国人从福建来日本,入境理由是照顾一对居住在大阪的日本人姐妹。此前这对姐妹在福建居住过,留下53名后代。经过提交出生证明等各种公证书,他们得到了定住日本的在留资格。在刚来日本没几天,其中48人就去市政府申请生活保护,即低保,其中26人获得批准,一共从大阪府领走了数百万日元低保费。

48名中国人一起在日本申请吃低保事件,引起了日本社会广泛关注。大阪市政府经过调查后,认定他们是以“领取低保为由的入境”,停发低保费。此事引发大阪市开始回溯5年检查“定住者”资格的低保申领情况。“生活保护”是日本政府、地方政府对经济上陷入困难的国民支付最低生活保障费,以保证最低限度生活的制度,相当于中国的低保制度。

目前在日本获得生活保护的外国人总共30955人,其中韩国·朝鲜人占第一位,为23232人,其中最多的是高龄者,为12989人;中国人占第二位,2008年为2842人,占在日中国人总人口的0.4%,低于全日本生活保护者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全日本为1.2%。中国人被保护者中最多的是伤病者,为900人;第二位是母子家庭,为536个家庭;高龄者为426人;接下来是残障者,为260人;其他为721人。

日本的“生活保护”,原则上是针对日本国民的。厚生省在1954年发出、1986年改正的名为《关于对生活穷困的外国人实施的生活保护措施》中指出:外国人生活陷入穷困时,在符合生活保护法所规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得到生活保护。但这不是作为法律权利加以保障的,只是单方面采取的行政措施,因此对于生活穷困的外国人,可以依据法律得到利益,但是不能将此作为自己的权利去要求保护措施。如果是日本国民,生活保护措施是作为法律权利得到保障的,当受保护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排斥这种侵害的途径是敞开的(可以进行不服申诉),但是外国人不能提出不服申诉。

最近,由于发生了上述48人集体申请低保的事件,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出通知指出:对外国人申请生活保护的不服申诉,不要不予受理,但是《生活保护法》只适用于日本人,要求行政裁决部门可以受理裁决,但裁决时要以外国人为理由将申诉驳回。这个通知标志着外国人获得保护的难度在今后将增大。本次,大阪入管做出取消53人在留资格的决定,标志事件的处理进一步升级。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133/13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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