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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研修生遇害案中国人疑犯一审被判19年
日期: 2010/12/15 00:17

中文导报网讯(记者 孙辉)就去年10月发生在北海道森町的中国女实习生被害案,12月14日函馆地方法院判处中国籍实习生郑军(25岁)有期徒刑19年。审判长中桐圭一在陈述量刑理由时表示,郑军“犯下了恶劣自私的罪行。进行无理的辩解,没有反省”。 本案采用审判员制度。郑军主张自己无罪。检方要求判处其22年徒刑。

郑军在接受警方调查时曾供认杀害了女实习生,但被起诉后翻供,加上物证不足、缺乏目击者等,检方与辩方就被告“有罪”和“无罪”展开了争论。

■《调查书》有效

郑军在接受刑事调查时曾供认杀害了女实习生,被起诉后却否认指控。辩护方认为,警方有诱供行为,《调查书》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而法院确认为可以采用。

审判长认定被告未能按照被害者的要求归还30万日元借款;且被害者失踪当天,郑军曾与她一同在公园,被害者的尸体就是在该公园内发现的。法庭认为郑军的认罪供词是可信的。


■证人证言不利

日本宪法明确规定:仅有供述作为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判定有罪。

这就需要有物证和证人来佐证。从11月24日开庭以来,先后有19名证人出庭,证言对被告不利。

在审判中,郑军在案发前后交往的日本人女友作为证人出庭。案发后被告曾用日语通过电话向女友说“我、犯人”。就杀害手段还说是用“绳子”等。

证人和被告郑军从2009年5月开始交往。在交往过程中,两人几乎每天都会约会。每次约会用于打游戏和吃饭的钱大约在两万日元左右。法官问证人:“被告每个月收入只有七万到八万日元,约会的钱是从哪里来的?”证人表示:“他说他有存款,我就相信了。但是对于他从其他中国研修生那里借了100万日元这件事我一无所知。”

虽然这名女性在法庭上还说:“至今我也不认为他是凶手。”但她的更多证词显然对被告不利。


■时间假设未能左右判决

辩方对行凶时间提出疑问,认为从时间上看,被告作案行为不能成立。辩护律师指出,按照证言推测,遇害人是在傍晚6点半前后遇害。如果是被告作案,找铁锹、挖坑、掩埋尸体、扔铁锹至少需要一个半小时,加上到熟人家的最短时间,应该是晚上8点12分。但被告7点56分就到了。

虽然法官在审判时表示“是合理的疑问”,但最终未能对该案产生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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