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导报讯(记者 张石)近期,新社会保险法的相关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出台,刚刚于2011年10月15日开始施行。在华工作的约23万名外国员工,将有交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由于《办法》的强制参保的原则,与各地现有的做法明显不一致,各用人单位的相关调整不可避免。目前各地针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均为“有条件允许”外国人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并没有规定缴纳失业、生育保险。因此《办法》出台后,各地用人单位将面临地方立法的调整,而在华工作的日本人和日籍华人也将遇到很多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今年6月发布了关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第三条[适用范围]中指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近年来,随著对外开放的扩大,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情况有所增多,要求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对外国人在华就业的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所有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及单位都强制参加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是在参加保险的种类、费用和享受的待遇方面,外国人员同中国公民拥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在华工作的日本人和日籍华人来讲,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才不被强制纳入社会保险法的范畴。而目前与中国有此类协议的只有德国和韩国,因此日本人个人将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对于在华工作的日本人和日籍华人来讲,放弃日本的社会保险或国民保险并不现实,这便会导致在中国和日本缴纳双重的保险。同时,参家保险种类在实施上存在许多不明确之处。例如,退休金发不发的问题。和许多在日中国人一样,一些在日中国人并没有达到退休年龄就会选择回国,在华工作的日本人和日籍华人也是同样,这一点作为争议的核心问题之一,也面临著比较大的质疑。相关专家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缴纳了保险金,也不符合领取退休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