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入管机构之一的东京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本厅舍) 来源:入管厅公示资料
中文导报讯 据日本《朝日新闻》9月29日报道,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以下称“入管厅”)于当天公布了有关永住许可吊销规定的运用方案。该方案围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称《入管法》)修正案中新增的永住许可吊销条款,明确指出新规正式施行后,若被认定为“故意不缴纳”相关费用,将可能面临永住资格被吊销的风险。
据报,在29日的有识者会议上,入管厅首次详细阐述了对“故意不缴纳”的具体判断基准。根据草案,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认定行为人为故意拖欠:
1. 欠缴无正当理由:即排除病患、灾害、失业等造成经济困难的情况。如果个人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缴纳,将不会成为永住资格吊销对象。
2. 明确知晓义务仍拒缴:当个人已经接收到纳税或缴费通知,明知自己负有缴纳责任,却仍选择不予支付。
不过,若个人未能收到缴费通知,或对支付义务的认知存在疑问,则不属于“故意不缴纳”的范围,将不作为吊销对象。
运用案指出,即使符合上述两个判断条件,入管厅也不会立即采取吊销措施,而是根据个案严重程度审慎处理。包括:滞纳次数多、金额巨大;无意愿今后继续履行支付义务;明显逃避责任的行为等。
但如果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愿意配合、积极补缴费用,或表明愿意今后履行义务,入管厅则考虑将其永住资格变更为需定期更新的“定住者”等其他在留身份,继续合法在日本居住。
此外,若当事人患有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正在接受治疗等特殊情况,政府亦会基于人道主义考量,允许其更改在留资格而非直接吊销。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法案修订并未设置施行前行为不追溯的条款。也就是说,2027年新规生效前的欠缴记录,理论上也可能被作为吊销永住许可的参考依据。但入管厅同时指出,只要当事人在施行前期间积极处理滞纳问题、表现出履行义务的态度,原则上不会被认定为恶意,从而避免被吊销永住许可。
对于患有重病、处于特殊生活困境、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立即履行义务的永住者,入管厅表示将综合考虑人道主义因素处理。即便其行为符合“故意不缴”标准,也可能不会直接取消永住资格,而是通过调整在留资格等方式灵活应对。
为确保政策的公平与透明,入管厅计划在2026年夏天发布具体操作性指导方针草案,并在听取相关团体及公众意见后,于当年秋季敲定最终内容。届时,具体的审查流程、认定标准、处置方式等都将明文规定,以确保日本各地的入管机关统一执行标准。
除针对税金及社会保险的欠缴行为,2024年《入管法》修正案还规定,对违反在留卡更新义务、犯有刑事罪行如盗窃或伤害并被判刑的外国人,也可作为吊销永住许可的对象。这些内容同样会在即将公布的指导方针中具体说明。
根据入管厅的数据,截至2024年底,日本国内持有永住许可的外国人达91.8万人。永住许可一旦获得后无需再对许可本身进行更新,但部分外国人在获得许可后,出现长期不缴税或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引发政府对制度漏洞的担忧。
另外,入管厅网站现有刊登《永住许可制度适正化 Q&A》,里面详细介绍了“新增吊销在留资格的理由”等内容。
例如,第8问:《入管法》修正后第22条之4第1项第8号中的“未遵守本法规定的义务”,具体是指哪些情形?如果是不小心未随身携带在留卡,或者忘记申请更新在留卡的有效期限,也会被吊销在留资格吗?
答:“未遵守本法规定的义务”是指虽然不是《入管法》中作为强制遣返事由所列的义务,但仍属于永住者必须遵守,并且通过设有处罚规定来确保履行的义务。若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这些义务,即属该规定所指。
第9问:《入管法》修正后第22条之4第1项第8号中的“故意不缴纳公租公课”具体指什么情况?如果因为疾病或失业等原因无法缴纳,也会被取消在留资格吗?
答:“公租公课”是指包括税金、社会保险费等公共负担费用。
“故意不缴纳公租公课”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负有缴纳义务,且具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仍蓄意不进行支付。例如明知自己应缴纳相关费用,具备支付能力,却故意不缴纳的情形,即属此类。
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认为其在留状况良好,因此继续授予“永住者”的在留资格被视为不适当。
另一方面,若因疾病、失业等个人无可归责的原因,实属无奈而无法缴纳公租公课的情况,则不在吊销在留资格的预期范围之内。
即使形式上符合吊销事由,是否真正执行吊销,也将根据当事人不缴纳的背景、是否对催缴作出回应等个别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第10问:如果因为被实施强制执行(如财产被查封)而导致相关欠缴税款或保险费用被充抵,进而不再欠缴,那么这种情况还算是“故意不缴纳公租公课”吗?
答:永住许可制度的适正化,其目的在于对在留状况不能评价为良好的永住者,由法务大臣实施适切的在留管理。即便通过强制执行等方式实现了公租公课的征收目的,也不代表就一定不会被作为吊销在留资格的对象。
即使符合吊销事由,是否真正吊销在留资格,仍需从是否实施适切在留管理的角度出发进行判断。判断时将综合考量个别案件中未缴金额、欠缴持续时间,以及当事人是否配合支付等与相关机关的应对情况等,同时也会考虑其事后是否已清偿欠款等因素。
第17问:在日本生活多年,即使被取消在留资格,也没有可返回的祖国。在这种情况下也会被取消资格吗?
答:依据国会新增的《修正法附则》第25条规定:“在适用《新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仅限第8号相关部分)时,为确保持永住者在留资格外国人的适正居留,应充分考虑被视为符合该号规定的外国人以往缴纳公租公课的状况、目前的生活状况及其他其所处环境。”
基于这一规定精神,是否将其作为吊销对象,将充分考虑其在日本的定着性、生活实际等因素,谨慎进行个别判断和操作。
有需要确认《永住许可制度适正化 Q&A》全文,可登录以下网站查询https://www.moj.go.jp/isa/immigration/faq/kanri_qa_000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