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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福冈地裁判决一起华人伤害华人的在日刑事犯罪案
日期: 24年10月2期


中文导报讯  10月2日下午,福冈地方法院对一起在日华人刑事犯罪案“抢劫伤人(变更后的诉因 抢劫伤人、抢劫)、暴行、伤害”(令和5年(わ)第705号等)做了宣判,判处被告人胡宗海有期徒刑六年,其中已羁押在看守所的360日算入服刑完毕期。

胡宗海的判决按规定由法庭翻译按项目做切分同步翻译,针对此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被害人起诉的七个项目所做的辩护,法院做了宣判:(1)驳回第2到第7项的无罪辩护,定性为有罪,如被告人对此不服,自判决日起14日内可以向福冈地方法院提交申诉书。(2)第1项判决无罪。小结:尽管胡宗海委托辩护律师做了7项无罪辩护,其中6项有罪。

将近一个小时的审判,审判长结合案发经过和审判意见,对被驳回的6项有罪项目,一一做了陈述。

“被害人自去年4月至6月,在被告人经营的公司体验工作,同住被告人家中,为期一个月。一个月内遭受到了被告人的抢劫金钱,身体伤害,用钳子夹脸和用打火机烧阴部等包括需要治疗几个月在内的伤害。其中打火机烧阴部造成重度烧伤,内出血等,伤害严重。这些伤害给被害人带来了痛苦和屈辱感,目前受害部分还留有印痕,被害者现在看到后还处于精神痛苦中,受到了精神损失。被告人一个月内多次作案,应当严厉谴责”。

“被告人在停车场威胁被害人,要告诉被害人的表哥,被害人恳求不要告诉表哥”。

“被告人称,用打火机烧被害人阴部当晚,被害人在海边拍照时笑容满面,非受被告人恐吓威胁,法庭判定被害人尽管海水接触被被告人严重烧伤的受伤部位严重疼痛,但仍微笑只是被告人平时生活习惯”。

“尽管被告人的妻子及在中国的母亲在法庭宣誓将对被告人在生活上做监督,且主张被告人无前科,被告人的母亲提出与被告人共同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希望酌情判刑。但是法庭认为情节的严重性不能酌量减轻罪刑”。

“对于宣判结果定性为有罪的项,法院认为与客观受伤状况吻合,对于被告人的暴行,威胁事实无疑”。

“对于辩护中称:被害人由于痛苦而对被告人产生怨恨,为了加重犯罪人的罪行而做的控诉可能有夸张,虚构,污蔑,说谎,附加等的主张,法庭根据案件前后关系判定,与客观受害状况相符合,排除可能性或可能性很低。结论:很难断定被害人做了虚假报告,受害者如有虚假,就会缺乏内容一贯性”。

“关于被害人受害后自伤行为的可能性,被告已经经历过一次疼痛,不可能为了得到被告人的饶恕再一次经受打火机自烧的疼痛,结论:被告的供述不合理,不能相信”。

而法庭经过调查审判,判定第一项被害人供述的被被告人威胁抢劫90万日币的供述,内容模糊,不自然,判定无罪。

审判长在宣读完宣判书及理由后,面对被告人要求“以后不要再犯同样的罪”。

日本当地主要媒体对此案做了报道。在日华人特别是年轻留学生务必保护好自己,避免发生类似恶性事件,也呼吁在日华人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和平环境,短期来日旅游访问的中国公民更加要注意安全。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11/20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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