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名: 密码: 忘密码了
    设为主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全面胜诉:实习生人权问题再聚焦(组图)
日期: 13年08月1期 评分: 10.00/1
全面胜诉:实习生人权问题再聚焦(组图)
2011年7月13日,纪莎莎召开记者会。福井外国人研修生权利网络提供。

中文导报讯(记者冷舟)7月17日,富山县地方法院(阿多麻子法官),对以中国原实习生纪莎莎(22岁)怀孕为由,将其强行送还并解雇的日本公司及实习生接收窗口,东京某组合作出赔偿判决,命其赔偿超过700万日元的损害金、劳动灾害损害金及未付工资,并宣布解雇无效。目前,为了弥补日本劳动力的不足,来日中国人技能实习生人数每年都在增长,去年已达111400人,同比增加3.5%, 而这次判决,也使维护中国人技能实习生人权问题再次聚焦。

一、来日后身受化学烫伤

纪莎莎于2010年12月以技能实习生身份来到日本,在富山市的一家食品公司工作。在来日之前,纪莎莎于与国内派出机构签订了《派遣合同》与《保证书》,由其母亲做保证人,并向国内派出机构提供了不动产权利证作为担保,纪莎莎的母亲是其保证人。

在她所签订的保证书中,除了禁止怀孕以外,还有1、禁止在宿舍以外的地方宿泊;2、禁止持有携带电话;3、禁止与异性交际;4、护照和印章交给公司保管;中途归国者,其费用由自己负担等等。

本来纪莎莎是作为“非加热水产加工”的实习生来日,但是来日后她没有被分配到当初指定的富山工厂去工作,而是在这家食品公司本社工厂“实习”,做炸热狗的工作,支援纪莎莎诉讼的“福井外国人研修生权利网络”指出:从日本法律来说,公司这样做是非法的,属于“资格外就劳”。同时公司方面也没有进行适当的劳动安全指导,没有发给纪莎莎防备烫伤和化学洗剂的长围裙。

2011年4月12日,纪莎莎在用化学洗剂洗炸锅时,化学洗剂洒到了双膝上,使她身受重度化学烫伤,一直休息到2011年4月末,而治疗一直持续到7月11日。

二、因怀孕遭强制遣送

到日本后,纪莎莎交了一个日本男朋友,并在2011年6月发现怀孕。据“福井外国人研修生权利网络”的调查,2011年6月24日午休时,接收窗口,某食品协同组合的3名职员把纪莎莎带走,并没收了她的携带电话,说因为她怀孕了,要把她送回国。在去富山机场的途中,组合职员把她的银行存款契约解约,并从她的存款中取出钱买了机票,准备让纪莎莎乘4时55分飞往大连的飞机归国。

到了富山机场后,由于纪莎莎的反抗和机场工作人员的保护,组合与公司方面的强行遣送没有得逞。

当时纪莎莎正处于怀孕初期,医生为她开了“两周之内需要安静”的诊断书,但在组合和公司试图将她强行送回的第二天,她流产了。

据“福井外国人研修生权利网络”说,2011年7月8日,中国送出机关的代表来日,对纪莎莎说:由于她违反了在中国签订的合同,因此必须在7月11日回国,如果不回国,将向东京入国管理局和名古屋入国管理局富山出张所提出停止她的研修活动(取消在留资格)的申请,并对其保证人--纪莎莎的母亲提起赔偿30万人民币的诉讼。

7月13日,纪莎莎向富山县劳动局提出申诉,指出:强制归国就是突然解雇,而以怀孕为由解雇,违反了《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中的解雇限制条项,希望富山县劳动局向该企业提出改正劝告,并在当日召开了记者会。

而那家公司回答说:并没有解雇,因为怀孕送其回国是根据她与国内送出机关的合同。

7月14日,纪莎莎与其日本男友登记结婚。

据“福井外国人研修生权利网络”反映,7月21日,纪莎莎接到所在公司的通知,说她影响了公司的信誉,对其进行惩戒解雇。在7月18日,纪莎莎接到中国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告知她送出机构以她违反出国时签订的《保证书》为由,对纪莎莎及其保证人--纪莎莎的母亲提出诉讼,要求她们赔偿30万人民币,法庭要求纪莎莎方面在8月4日以前提出反论书,并在8月24日出庭,但是后来原告撤诉。

7月27日,纪莎莎向富山县人权拥护委员会和富山县律师协会提出保护人权申请,并于2012年1月提起民事诉讼,控告所在企业和实习生接收窗口,东京某组合。

2013年7月17日判决后,纪莎莎召开记者会。福井外国人研修生权利网络提供。

三、纪莎莎诉讼获得全胜

7月17日,富山县地方法院对纪莎莎的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有关《保证书》。判决首先认定送出机关的《保证书》有关禁止怀孕的条项,是对技能实习生人权的侵犯,违反日本的有关法令,而《保证书》所规定的一些其他条项,如1、禁止在宿舍以外的地方宿泊;2、禁止持有携带电话;3、禁止与异性交际;4、护照和印章交给公司保管;中途归国者,其费用由自己负担等等,对技能实习生的入境、在留监理都是不适当的。

二、有关监禁和强制回国。在2009年实行的修改入管法对技能实习生的监理团体应该发挥的作用和义务有具体的规定,其义务并不只是行政上的管理,也有保护每个技能实习生人权的义务。被告的食品组合作为监理团体违反其所应尽的义务,其行为在侵犯技能实习生法律上的权利的事件发生之时,构成了对技能实习生个人的非法行为。该组合在2011年6月24日的早晨,违反其作为监理团体的义务,只听从送出机构的要求,在没有通知入国管理局的情况下,明知原告有流产的危险,仍在5个小时内切断原告与外界的联系,对其进行监视。组合职员的一系列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非法行为。

三、关于强制回国与流产的因果关系。被告组合违反原告的意志,用车载着原告行驶3个小时之久,然后又继续监视原告达两个小时,使原告感到了强烈的精神上的压迫感,从这个意义上可以推测,如果没有组合这一系列行为,原告就不会流产。
因此判决要求该食品组合赔偿:

为购买机票从原告那里夺走的5万日元。
流产治疗费1万5890日元。
精神痛苦赔偿金150万日元。
律师费用15万日元。
共171万5890日元。

有关解雇。被告公司在强制归国未遂后的2011年7月21日,说原告在7月13日公开公司的名字,召开记者会,影响了公司的信誉,对其进行惩戒解雇。在诉讼开始后,该公司主张将惩戒解雇转换为普通解雇。而在本案中,该公司发出惩戒解雇的通知的当时,并没有让劳动者周知就业规则,以此作为惩戒解雇当然无效,也不能承认其将惩戒解雇转为普通解雇。同时,被告组合要将被告当天强制送回的理由是送出机构作出的禁制怀孕的规定,而被告公司接受监理团体的判断,将劳动契约解约,拒绝提供劳务,与实习生制度的宗旨相悖,违反公共秩序与良好的风俗,而原告召开记者会,其目的是让世间知道对技能实习生不适切的做法,对于面临被强制送回的原告来说,这样做的动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因为这次惩戒解雇和普通解雇都是缺乏客观与合理的理由的无效解雇,原告有理由向被告要求工资。

因此被告公司需向原告支付:

从2011年7月分开始到2012年1月分提诉(2012年1月12日)的工资70万4886日元及2012年1月12日到本案判决为止每月11万7481日元的工资。

有关原告的工伤。

被告公司的责任。

被告公司在让原告从事使用化学洗剂的作业时,该社的技能实习生指导员没有进行充分的指导,尽管有准备长围裙的义务,但是怠于履行这种义务,结果发生了如此事故。

因此被告公司对原告负有承担此次劳动灾害中的非法行为的赔偿责任。

被告组合的责任。

被告组合明知被告公司让原告从事与其申请的在留资格相异的热加工工作,没有实行正确的技能实习,只是向被告公司提出了口头劝告,没有进行访问指导并向入管部门提出能反映真实情况监查报告,履行检查团体的法律上的责任,酿成此次劳动灾害,与被告公司一起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要求赔偿:

休工补偿:2万5869日元。
精神痛苦补偿金:173万日元。
律师费:17万日元。
共192万5869日元。

判决结束后,纪莎莎召开了记者会,她对这次判决表示满意,她说:法庭承认了我的主张,这是理所当然的。

四、外国实习生人权再次聚焦

在2009年召开的日本171届通常国会上,通过了法务省提出的《入国管理难民法改正案》,并在2010年开始陆续开始实行,其中有关外国人研修生和技能实习生的法律修改,意在促进人权保证法制化和单纯劳动力合法化。以研修生为例,按照原来的法律,以研修生身份进入日本的外国劳动者,在研修期间不管怎样受雇用主酷使、剥削,都不受劳动相关法律保障,因为他们是一种半学生、半学徒的身份,不是劳动者,因此不受劳动法保护,遭遇非法待遇也无处申冤。而新的改正法,设立了属于劳动者的“技能实习1”和“技能实习2”在留资格:第一年来日研修的研修生属于“技能实习1”,来日学习两个月日语后,企业主就需与他们签订雇用合同,受到“最低工资法规”等劳动法相关法律的保护。日本把研修生作为劳动者导入,是一项非常重大的改革。

但是《入国管理难民法改正案》实行以后,侵犯外国实习生人权的现象仍多有发生。今年3月,长崎地方裁判所一审作出判决,有关5名中国女研修生起诉岛原市原内衣缝纫会社及其经营者的案件,原告方胜诉。

据原告代表李娜娜介绍,她在2006年来日做工厂研修生。当时在中国月收入仅合2万日元的她,怀抱着在日本多赚一些钱寄给父母的希望,向亲戚朋友们借了近70万日元的债,付给了中国的中介公司。但是来日后,她却陷入了意想不到的严酷的奴隶般的劳动生活。每天的工作从清晨到深夜,最多时一天要缝制800件内衣,但小时工资只有300日元。对此,地方裁判所认定“极大程度上违反了劳动基准法”。女研修生们被禁止携带手机,银行账户和个人护照也被没收予以统一管理,而且会社的男性经营者还故意对女研修生等进行摸胸、拥抱等性骚扰行为。地裁认定这是违法,并作出责令赔偿的决定。

而据日本共同社报道,日本律师联合会(会长:山岸宪司)日前向法相、厚生劳动相提交意见书称,鉴于通过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来日的实习生的人权遭恶意侵犯,联合会要求尽快废除该制度。

意见书指出,实习生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况接连发生,包括被迫低薪工作、用工方强制性将部分收入作为存款等。意见书指出,这项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实习向海外传播技术,但实际上却常被利用于解决日本人不愿意从事的非熟练劳动的劳动力不足问题。”

此外,意见书还强调实习生没有更换工作地点的自由,难以建立起平等的劳务关系。

而这次纪莎莎的胜诉,使在日外国人的人权问题再次聚焦。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11/148473
会社概要 | 广告募集 | 人员募集 | 隐私保护 | 版权声明
  Copyright © 2003 - 2020中文产业株式会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