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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称击沉“新星”号合法 中国不满
日期: 2009/02/21 10:54 评分: 5.00/1
俄称击沉“新星”号合法 中国不满
遇险的“新星”号中国货船

  对于中国“新星”号货船被俄罗斯边防军击沉一事,俄罗斯外交部于2月19日发表声明说,俄边防军开火行为是合法的。声明同时声称,“新星”号沉没并致多名中国船员遇难的责任全应由其船长承担。

  俄《国际文传电讯社》2月19日报道,俄外交部发言人安德烈·涅斯特林科说:“对于此事引发的悲剧我们深表遗憾。但全部事件责任应由‘新星’号船长承担,他的行为完全是不负责任的。”

  涅斯特林科说:“鉴于‘新星’号货船违反了国家边界制度并非法通过俄联邦水域, 俄边防船13日凌晨赶到并要求其停船。在用尽一切手段后,当地时间10:10分边防船实施开火警告,但‘新星’号船长继续前进,船员对此也没任何反应。”

  涅斯特林科表示,俄边防船10:51分又“被迫”开火仍无法阻止中国货船。当天17:00边防军“被迫”向中国货船驾驶室开火,最终货船停止前进。他认为,中方船长对俄方几小时的警告信号置之不理,不执行俄方合法的停船要求。当船在恶劣天气下开始下沉时,俄方有两艘巡逻舰和一艘救援船参与了救助中方船员的行动。但由于风浪太大,救援船只无法接近出事的“新星”号货船。由此导致8名船员下落不明,或已遇难。

中国对调查结果强烈不满

据中国外交部网站消息,2月19日,外交部副部长李辉紧急约见俄罗斯驻华大使拉佐夫,就俄军舰炮击挂塞拉利昂旗的“新星”号货轮,致使该船沉没、7名中国籍船员失踪事进行交涉。

  李辉表示,中方对发生此事件感到震惊,表示严重关切。此次事件的细节虽需进一步调查,但俄方炮击民用商船、对落水船员施救不及时、长时间未向中方提供调查结果,中方对此不能接受并表示强烈不满。

  李辉表示,中方对此事件高度重视,强烈要求俄方从中俄关系大局出发,尽快全面彻底查清事实,给中方一个负责任的交待。要求俄方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对中方获救人员妥善安置,并继续全力搜索失踪人员。中方对此事保留进一步交涉的权利。

  拉佐夫对“新星”号事件造成中方人员重大伤亡表示遗憾。拉说,目前俄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相关情况将及时通报中方。


“新星”号浙江船东要索赔2000万元

  2月15日在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附近海域遇险的中国货轮“新星”号船主是位于浙江舟山市的浙江通宇船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副总经理张公瑾昨天告诉早报记者,“新星”的名字是2008年7月新取的——2005年建成后,该船一直使用“鑫通宇108”的船号。

  资料显示,“鑫通宇108”号2005年由浙江乐清市七里港船厂建造,但早报记者昨天拨打该公司在114登记的号码,被告知为空号。

  “七里港船厂2005年底就关闭了,‘鑫通宇108’号应该是公司交付的最后一批船只。”乐清市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会长胡志兴告诉早报记者,2005年底,温州对该市船舶行业进行整顿,关停了技术条件落后、规模小的船舶企业,有些船厂此时也自行关闭,造船厂由60余家锐减为20余家。七里港船厂也在那时关停。

  早报记者了解,七里港船厂当时的规模不算小。“2005年度乐清纳税百强”名单显示,该企业以548万元列第28位。“该企业负责人高某企业关闭后从事其他产业了,目前无法取得联系。该厂关闭的具体原因不是很清楚。但船只应该不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有问题,船主不可能轻易通过验收。”胡志兴表示。

  2006年8月起,“鑫通宇108”号由浙江通宇船务有限公司以光租的方式租借给吉瑞祥(香港)船务有限公司运营。为了经营方便,将原船名“鑫通宇 108”改为“NEW STAR ”(新星),并悬挂塞拉利昂旗,但该船完全属于中国公司的财产。

  通宇公司副总经理张公瑾昨天告诉记者,获悉“新星”轮出事后,他们已与吉瑞祥联系。目前,吉瑞祥已派总经理等前往事发地,通宇公司未派人随往,因为船是“光租”给吉瑞祥的,通宇公司不负责轮船的日常经营,只收取租金,前方一切事宜均由吉瑞祥负责。至于赔偿等善后问题,将会与吉瑞祥协商,初步决定要求吉瑞祥按船的造价2000万元赔偿。

  吉瑞祥(香港)船务有限公司昨天在声明中称,该轮由国内保险公司承保,完全属于中国公司财产。“俄方应迅速追查肇事者和责任方,尽快赔偿我司和各方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该公司称。
https://www.chubun.com/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104/97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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