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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婚姻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日期: 25年03月1期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日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其中对婚姻家庭财产的分割规定与之前实施的中国《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多处差异,对此,需要在日华人及外籍人员在处理与中国人跨国婚姻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时留意。对此,敝所本次就《解释二》中的变化要点简介如下,以供参考。

一、过户前的夫妻房产分配约定,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是否对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的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转让给另一方,或者为另一方“加名”成为共同所有财产事宜享有任意撤销权?《解释二》做了以下两种判断:

1.对房产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的规定

在《解释二》未出台之前,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或者夫妻共同所有时,在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前,给予方有权单方撤销该约定。而《解释二》实施后,原则上给予方不拥有任意撤销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房产未过户给另一方,通过离婚诉讼,给予方也不一定获得房产权。按照《解释二》的规定,由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综合分析,比如对房产的转让目的,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双方共同生活和孕育子女的状况、以及双方对家庭贡献的大小、离婚的过错等因素进行最后判断。(《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

2.对房产已办理转移登记的规定

对于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情形,若婚姻短暂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房产可能判归给予方,但也会判决适当给与另一方一定的合理补偿。(《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需要留意的是,是否给予另一方补偿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由法院综合判断确定。

二、父母赠予子女财产的处理

如果父母在子女的婚姻存续期间全额购置房屋并通过赠予合同明确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话,按照约定处理。但是,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以下情况区分判断。(《解释二》第八条)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即使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只赠与自己子女,也无论房屋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子女离婚诉讼时,法院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所有,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确定是否给予另一方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包括双方父母出资)
出现上述情况时,法院一般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双方的共同生活、子女抚养、离婚过错等因素后判断其房屋的归属,并确定是否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

3.还需注意的是,《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不包含父母在子女婚前购房出资的财产分割处理事项。

三、细化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

《解释二》对同居(仅限双方均无配偶)的财产分割做了明确的规定。(《解释二》第四条)

1.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照约定处理。没约定且协商不成的话,法院按照“各自所得(工资、奖金、财产收益等)归各自所有”的原则进行分割。

2.对于共同出资购置或共同经营等无法区分的财产,法院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再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

在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上,请大家特别关注。

1. 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一方未经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 “挥霍”(注:「民法典」规定)。另一方可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2.违反忠实义务的财产处分无效

 (1)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或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进行明显的不合理处分,另一方主张这种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的,法院予以支持。(《解释二》第七条)

(2)夫妻一方处分有限公司股权行为

① 如果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原则上,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除非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自己权益的除外。(《解释二》第九条)

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且均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不能仅按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解释二》第十条)

③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则仅限于处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包括处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五、“假离婚”逃债条款可申请法院撤销

夫妻为逃避一方债务而“假离婚”并转移财产而影响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解释二》第三条)

六、在日华人及外籍人员等的留意事项

1.正确理解新法规则及中日间的法律和文化差异

中国政府出台了关于婚姻及家庭中财产分割的新法则,在日华人及与中国人跨国婚姻的外籍人员,有必要及时了解最新法律规则及实务适用状况。如果将婚内共同财产对外转让或赠予时,不要违反忠实义务,造成对方的权益损害。否则可能会导致诉讼,甚至可能会被判决赔偿对方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请务必保持冷静。

另外,中日两国除了法律差异外,还存在文化差异。若婚姻关系涉及中日两国,可事前考虑制定家庭责任和财产分配的书面约定,避免离婚时因法律和文化差异而引发争议,造成多方面的损失。

2.关于房产等资产的跨境处理需留意的事项

(1)如果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为父母出资,则有必要考虑保存好购房的汇款记录并明确出资性质(例:赠与或借款)。
(2)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在中国、日本等地方均有房产、存款或者其他资产,在跨境处理时可能涉及需提供在日本或中国的房产登记、银行流水等公文资料,需要实施公证认证程序的,事前可委托律师办理。
(3)如果通过法院判决处理房产等财产分割纠纷时,因涉及到境内判决的境外执行事宜,目前中日两国之间并未签署民事判决互认条约,实务中双方的法院判决可能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因此,建议涉及与中国人跨国婚姻以及需要处理中国及日本境内房产等资产时,及时咨询和委托熟知中日双方法律的律师进行妥善处理。                                        



浅井・大地外国法共同事業法律事務所
TEL 03-6272-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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