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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的问答
日期: 14年03月1期

Q、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下,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A、①民事上的责任。需要承担对被害者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责任。通常指金钱上的赔偿。
②刑事上的责任。导致对方死亡的情况下,会以业务上过失至死伤罪被起诉等。
③行政上的责任。车照被取消、停止使用,减分,罚款等。
Q、损害赔偿请求的时效是?
A、民法上规定,3年以内的话,随时可以要求加害者赔偿。
Q、听说不提交事故报告书的话,拿不到保险金是真的吗。
是的。没有向警察提交事故报告书的情况下,保险会社是不会接受受害者的请求的。若真没有办法提出事故报告书的话,需要向保险会社提交没有办法提交事故报告书的理由。若保险会社审查之后觉得理由充分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能拿到保险金。
Q、决定损害赔偿额的3个基准。
A、①自赔责保险基准
②保险会社基准
③裁判所基准(律师协会基准)
其中根据①自赔责保险基准算出来的金额通常是最少的,根据③裁判所基准(律师协会基准)算出来的金额通常是最多的。作为受害者当然是想以③裁判所基准(律师协会基准)的来计算,当时作为保险会社自然是尽可能的想以①自赔责保险基准来计算。如何让保险会社同意以③裁判所基准(律师协会基准)来计算,需要交涉。
Q、受伤留有后遗症的情况下的赔偿范围。
A、包括伤害部分和后遗症部分。
伤害部分里包括,治疗费、住院费、通院费、同院交通费、照料人费、入院中的杂费、误工费、精神赔偿费等。
后遗症部分包括,将来照料人费、丧失的利益、精神赔偿费等。其中丧失的利益和精神赔偿费会根据后遗症的等级变化而相对出现更大的变化。

本稿件由「弁護士法人Bridge Rootsブリッジツール」顧問陳亮提供,髙橋史記监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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