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假的律师事务所和行政书士事务所不断增多的状况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在留资格被取消而需要做在留特别许可的人们,是很难判断委托给哪家律师事务所或者行政书士较好的。因上述事情而担忧的人,数量不少,所以在这里笔者提供一种渠道,希望可以给正在寻求帮助的人们起点作用,让这些人自己心里稍微有些底。首先,在留特别许可的成功与否,跟律师或者行政书士的水平其实没有太大关系。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本身有没有不得不继续留在日本的因素这个事情上。在有不得不继续留在日本的因素的前提下,律师或者行政书士才能开始著手处理材料从而提高成功率。
换句话说,律师或者行政书士在这种事情里面只是起到部分的推动作用。那是否有必要为了部分的推动作用而支付一些费用找专家处理,这个因个人经济情况而异。
经济能力有限的人,可以参考以下方法自己处理。首先判断下自己是否有不得不继续留在日本的因素。想通过在留特别许可继续留在日本的人们必须要有不得不继续留在日本的因素才行。这个不得不继续留在的因素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而不同。目前入管给予积极考虑的因素有以下几点(摘自日本法务省官网)。
一、应当优先考虑的积极因素
(1)该外籍人士是日本国民的子女或是日本特别永久居住者的子女。
(2)该外籍人士正在抚养其与日本国民或与日本特别永久居住者之间的亲生子女(嫡生子女或得到其父亲承认的非嫡生子女),并且满足以下各条件。
a 该亲生子女未成年且未婚
b 该外籍人士对该亲生子女拥有亲权
c 该外籍人士已经与该亲生子女在日本国内共同居住达到一定的时间,并且承担监护以及养育责任
(3)该外籍人士与日本国民或与日本特别永久居住者之间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应(不
包括为逃避强制遣返而进行的虚假婚姻或只进行了形式上的婚姻登记的情况),并且满足以下各条件。
a 夫妻之间需共同生活达到一定的时间,并且相互扶持
b 婚姻成熟稳定(夫妻之间育有子女等)
(4)该外籍人士与在日本国内的初、中级教育机构(不包括使用该外籍人士的母语进行教学的教育机构)就读达到一定时间的亲生子女共同居住,并且承担该亲生子女的监护以及养育责任
(5)该外籍人士由于严重疾病等而必须在日本国内接受治疗,或者必须看护需要日本国内接受治疗的亲属
二、其它积极因素
(1)该外籍人士为承认其非法滞留者的身份而主动向地方的入境管理部门自首
(2)该外籍人士与根据附表二所述在留资格(参见备注)而居住在日本的人士之间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应,并且符合前述第1条第(3)项a)和b)的要求
(3)该外籍人士正在抚养其根据附表二所述在留资格(参见备注)而居住在日本的亲生子女(嫡生子女或得到其父亲承认的非嫡生子女),并且符合前述第1条第(2)项a)和b)的要求
(4)该外籍人士为受到根据附表二所述在留资格(参见备注)而居住在日本的人士
抚养的未成年且未婚的亲生子女
(5)该外籍人士长期滞留在日本国内,可以视作为在日本国内定居的
(6)该外籍人士具有其它需要予以人道关怀的特别情况
此外,只要满足以下一点,根据由法务大臣裁决的特例,也可能继续留在日本的。
a 得到永久居住许可的。
b 过去曾经作为日本国民而拥有日本国籍的。
c 由于人口贩卖等而处于他人支配之下,并因此而滞留在日本国内的。
d 具有其它法务大臣认为应当特别批准其在日本国内居留的事项的。(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