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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最大侵吞私分8千万国资案宣判
日期: 2008/12/02 17:02
摘要: 最近,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查处的宁夏大古铁路公司原董事长孙殿华等人贪污825万余元、私分国有资产783万余元、致使8000余万元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二审宣判。该案是近年来宁夏检察机关查办的国有企业领导人职级最高、涉案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也是宁夏成功查办的利用国有企业改制大肆侵吞、私分国有资产数额最大的案件。此案所暴露的国有企业领导人通过“左手倒右手”,将国有资产化公为私的问题,是当前企业改制中值得警惕的腐败现象。

  最近,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查处的宁夏大古铁路公司原董事长孙殿华等人贪污825万余元、私分国有资产783万余元、致使8000余万元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二审宣判。该案是近年来宁夏检察机关查办的国有企业领导人职级最高、涉案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也是宁夏成功查办的利用国有企业改制大肆侵吞、私分国有资产数额最大的案件。此案所暴露的国有企业领导人通过“左手倒右手”,将国有资产化公为私的问题,是当前企业改制中值得警惕的腐败现象。

  依法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是全社会的愿望。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从而使我国数十万亿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有法可依”。我们期望,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能切实把国有资产保护好,真正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宁夏大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古铁路公司)原董事长孙殿华(副厅级)、该公司财务部原部长刘汉芳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二人的判决。

  今年5月,孙殿华、刘汉芳及大古铁路公司职工焦裕嘉贪污825万余元、私分国有资产783万余元案一审宣判。固原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未遂)、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判处孙殿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扣押在案的825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刘汉芳被以贪污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焦裕嘉被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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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8月24日,一份离任国有企业董事长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的专项报告呈送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建国的案头,这份审计专报详细列举了大古铁路公司原董事长孙殿华等高管弄虚作假、转移国有资金,利用租赁、转包等形式使自办公司和个人从中受益等侵占国有资产违法违规的问题。陈建国果断地在专报上批示:“请自治区检察院进行初查。”

  很快,审计部门的审计移送处理书便转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而此前,该院从未收到过有关大古铁路公司原董事长孙殿华等人的举报线索。接到陈建国的批示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后,该院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抽调骨干办案人员成立办案组展开调查。

  孙殿华,在宁夏的知名度很高。在人们的印象里,他不仅是一个对企业作出过很大贡献的老企业家,而且还是一个不讲究吃喝穿着,平易近人,有着“俭朴美誉”的老董事长。

  如果此案办不好,产生的影响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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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审计报告的缜密分析,办案组决定,先从大古铁路公司转移782万元国有资金的问题入手。

  时间要追溯到1999年7月21日。大古铁路公司下属企业宁夏隆湖华兴物资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改制为由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时任大古铁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孙殿华,想到的不是如何对国有资产清晰地进行清算剥离,而是自己的退路。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他的贪欲占了上风。1999年七八月间,孙殿华指使他人,分两次将大古铁路公司833万余元公款(后经司法机关认定,扣除税金8万余元后,实为825万余元)以工程款名义套出,转入华兴公司782万余元。

  孙殿华是怎样把这么一大笔资金转出,同时又掩人耳目的呢?原来,他早有预谋。1996年8月,大古铁路公司在对铁道部第一工程局(以下简称铁一局)承揽的灵武铁路铺架桥工程进行复查验收后,形成纪要进行了约定:铁路某线缺碴,遗留工程量584万余元,从铁一局总造价中扣除,由大古铁路公司负责完成。

  直到1999年7月,大古铁路公司账面上还挂着应付铁一局工程款余额584万余元,而这时正是华兴公司全面改制的时候。孙殿华打算把这笔巨款从大古铁路公司账上转出。他找到时任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以下简称铁十三局)银川办事处副主任的老朋友邬炳洪(作不起诉处理),想以铁十三局银川办事处承包工程为名将这笔款转出,邬炳洪觉得此款通过铁十三局银川办事处的银行账户直接转不妥。于是,孙殿华在和自己的老部下、公司财务部原部长刘汉芳以及邬炳洪商议后,决定以铁十三局银川办事处名义开设临时账外银行账户,通过铁十三局银川办事处将款转入华兴公司。随后,刘汉芳、邬炳洪分别安排人员以铁十三局银川办事处名义开设临时银行账户,以应付工程款的名义将其中551万余元转入临时银行账户,剩余的32万余元转入铁十三局银川办事处的银行账户中。上述计划完成后,刘汉芳又将这551万余元公款分成四笔转入华兴公司,其余32万余元被铁十三局银川办事处以手续费的名义留下了。

  然而,孙殿华还是不放心,因为纪要约定的工程是假的。为掩盖犯罪事实,他又指使大古铁路公司工作人员与铁十三局银川办事处签订了假的工程承包合同。刘汉芳指使财务人员制作了大古铁路公司转账凭证平账。

  那么,剩下的249万余元的公款又是怎样被孙殿华转出去的呢?这笔钱又到了哪里?原来,1998年12月20日,孙殿华找到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西北指挥部(以下简称铁十六局西北指挥部)副指挥长、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银川办事处(以下简称铁十六局银川办事处)主任张智善,称大古铁路公司将大古铁路防洪工程交由铁十三局银川办事处施工,但铁十三局银川办事处没有施工资质,希望以铁十六局西北指挥部的名义承揽后,再转包给铁十三局银川办事处施工。经铁十六局西北指挥部同意后,孙殿华又以完善大古铁路沿线生产、生活配套工程等为由,指使大古铁路公司工作人员分别与铁十六局西北指挥部签订了大古铁路补充配套、防洪抢修工程的《施工合同》、《验工计价单》,工程款为249万余元(扣除税金8万余元后,实为241万余元)。1999年8月11日,在孙殿华的授意下,刘汉芳以应付账款名义将大古铁路公司241万余元资金分两笔转入铁十六局西北指挥部银行账户,在制作了付款凭证平账后,铁十六局西北指挥部将这笔资金转入铁十六局银川办事处。铁十六局银川办事处扣除手续费10万元后,将剩下的231万余元转入华兴公司。

  分两次将782万余元公款转入华兴公司后,孙殿华又找到邬炳洪商议,“转到华兴公司的钱最好以投资入股的形式挂在铁十三局银川办事处名下”。后孙殿华安排工作人员和邬炳洪签订了虚假的《投资参股协议》、《投资参股金额认定书》。自2000年8月31日后,转入华兴公司的782万余元以铁十三局银川办事处投资款名义记入华兴公司实收资本。至此,检察机关彻底查清了孙殿华套取825万余元大古铁路公司国有资金转入华兴公司782万余元,并由其控制、贪污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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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兴公司982万净资产被蚕食

  华兴公司原是1992年12月由大古铁路公司出资100万元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济效益非常好。华兴公司为何要在大古铁路公司巨额资金转入时全面改制呢?侦查人员调查发现,孙殿华想把这两笔钱留在华兴公司改制成为民营企业以后,再以与大古铁路公司合作投资的方式,把这些钱转化成私有股权。而此时他要瓜分的就是华兴公司的优质资产。

  华兴公司有哪些优质资产呢?1992年底,华兴公司成立之初,注册资本只有100万元。1998年4月,华兴公司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时,注册资本是165万元,净资产为950余万元。1999年7月,华兴公司改制为由孙殿华等34名大古铁路公司职工为股东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是851万元,经评估确认净资产为982万余元。

  办案人员在虚心地向专业人员请教、认真研读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一层层揭开了孙殿华等人私分国有资产的面纱。

  1998年4月,在没有进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也没有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产权变动的批复情况下,华兴公司按照孙殿华的指使由国有独资企业变更为国有控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由100万元变更为165万元,多出来的65万元就是孙殿华等34名职工的集资款。1999年4月,孙殿华等又编制虚假的改制方案,再次申请将华兴公司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民营企业)。在孙殿华的授意下,参与集资的大古铁路公司34名职工被虚报为华兴公司的正式职工,这34人集资的65万元作为华兴公司的注册资本参与改制,骗取了相关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和改制方案的批复。但是,华兴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处置报告却未经自治区国资管理部门确认和批复同意,而是擅自进行了处置,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注册手续。由此,华兴公司982万余元净资产以股权等形式量化到了个人名下783万余元,其中孙殿华分得81万余元,焦裕嘉分得36万余元,孙殿华成为该公司最大的股东。国有资产也正是这样被一点一点地蚕食殆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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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查清孙殿华等人犯罪事实的同时,侦查人员又把视线锁定在前面的转款问题上。到底孙殿华把这么一大笔巨款转入华兴公司想干什么?原来,是为了解决大古铁路公司和华兴公司联合建设世纪大厦的资金短缺问题。1997年4月,由大古铁路公司和华兴公司联合建设的世纪大厦,其资产全部是国有资产,孙殿华等人逐步通过华兴公司改制、世纪大厦产权划分等手段,已经将世纪大厦60%的产权变成了个人资产,导致2700余万元(2000年市值)国有资产流失,这部分资产到案发时已经升值到了8000余万元。而世纪大厦的经营管理权,掌握在以港商身份投资华兴公司的孙殿华女婿的手里。如果不依法进行追缴,那么国家和集体将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2006年12月12日,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国资委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华兴公司1998年4月和1999年7月两次股权变动以及对国有资产处置是否合法予以确认。同月26日,该院再次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自治区工商局核实并撤销华兴公司两次股权变动在原隆湖开发区工商局的变更登记。

  2007年1月16日自治区国资委复函确认:华兴公司两次股权变动时,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同时改制程序不规范,国有资产处置不合法。

  2007年4月、5月,在经过调查核实后,石嘴山市工商局依法撤销了华兴公司1998年4月、1999年7月两次股权变动。2007年5月,华兴公司不服,将石嘴山市工商局告上法庭。同年12月4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石嘴山市工商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至此,华兴公司1998年4月和1999年7月两次申请变更在原隆湖开发区工商局登记的行政许可均被依法予以撤销,恢复了华兴公司的国有企业性质。由大古铁路公司和华兴公司合建的世纪大厦,其资产性质回归于国资。

  2008年1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党委提交专门报告指出,华兴公司和世纪大厦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华兴公司通过两次股权变动,将巨额国有资产量化给个人,而且世纪大厦仍然由孙殿华家人经营管理,建议将华兴公司和世纪大厦依法收归国有,并建议由自治区国资委和大古铁路公司对上述资产进行接管。

  1月4日,自治区国资委宣布授权接管决定,大古铁路公司对华兴公司和世纪大厦的全部资产及经营管理进行正式接管。随后成立领导小组,对国有资产、个人债权进行清理、清算。通过办案,流失的8000余万元国有资产已经全部收回。

  日前,大古铁路公司党委领导将一块写有“功在国家、利在大古”的牌匾送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并由衷地说:“检察院在查办大古铁路公司案件中,积极追回流失的巨额国有资产,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在重组的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中,检察机关追回的8000多万元国资,增加了地方的投资比例,对企业今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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