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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续时精算课税制度
日期: 04年11月3期

  日本的赠与税的税率与相续税的税率相比要高得多。有很多中高年人尽管拥有很多财产,因为不愿意纳付高额的赠与税,所以只能等到死亡以后才能把财产转移给下一代。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日本政府在2003年税法改正时新创设了一种“相续时精算课税制度”。这项制度从表面上看似乎是针对日本富裕层次的人,其实对一部分在日华人也有很大的可利用之处。
  1概要:符合一定条件的赠与当事者之间,受赠者只要纳付一定的赠与税(减轻后的税率),就能在赠与者健在的时候把财产转成自己的名义,等到相续发生时,把赠与财产的合计额和相续财产的合计额加算在一起,乘上相续税的税率算出相续税额,减去已纳付的赠与税额后,原则上是多退少补。
  2通用对象者:想利用这项制度的人必须是65岁以上的父母亲(赠与者)向20岁以上的子女(受赠者)在生前赠与财产。
  3适用对象财产等:赠与财产的种类、金额、赠与回数没有限制。
  4赠与税额的计算:以受贿者为单位,赠与财产的合计金额在2500万日元以内(如果分几年赠与时,合计金额在2500万日元以内)。不需要纳付赠与税,超过部分一律按20%的税率计算赠与税额。注:父母亲都选择利用这项制度时父亲的赠与财产和母亲的赠与财产分别计算,如果合计金额分别在2500万日元以内,也就不需要纳付赠与税。
  5 手续:希望利用这项制度的人,在最初接受赠与财产年分的次年的2月1日到3月15日之间,向所管税务署长提交赠与税申告书的同时,需提交“相续时精算课税制度选择届出书”。
  这项制度的利用与否,兄弟姐妹之间或者是父母亲之间可以分别自由选择。一旦选定之后中途不能变更。
  根据有关资料统计,自从去年这项制度创设以来,已被很多日本人所接受。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有很多在日华人也将会利用这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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