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上午9时30分,备受瞩目的“12.23”天然气井喷事故案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厅公开宣判。6名被告人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获罪。数百名民众参加了旁听。
2003年12月12日晚10时,由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承钻的位于开县境内的罗家十六H井,在起钻过程中发生天然气井喷失控,从井内喷出的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四处扩散,导致243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2000多人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6万5000人被紧急疏散安置、直接经济损失达6000余万元人民币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吴斌等6名责任人员提起公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4日至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鉴于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理期限1个月。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井产生溢流到井喷的直接原因之一是,作业人员在起钻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定;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是,钻具组合中去掉了回压阀,致使起钻发生井喷时钻杆内无法控制,使井喷演变成为井喷失控。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是,未能及时决定并采取放喷管线点火措施,以致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扩散,造成事故扩大,导致重大损失。
6名被告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12.23”天然气井喷事故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但法院鉴于目前高含硫高产天然气水平井的钻井工艺不成熟,罗家十六H井在管理、技术、科学等层面存在欠缺,石油天然气开实行业缺少系统的安全生产规范、规程等客观方面的因素,同时根据各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险的具体表现,对6名被告人裁量刑罚给予了充分考虑。
经过分析认定,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分别处被告人吴斌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王建东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人宋涛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人吴华有期徒刑4年;判处被告人向一明有期徒刑3年;判处被告人肖先素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
部分被告人家属表示,将保留上诉的权利。
重庆开县井喷事故案宣判 / 6名被告各获刑3-6年
日期:
04年09月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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