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1999年山口县光市一名公司职员本村洋的妻女被杀案,广岛高等法院4月22日对被控杀人和强奸致死等罪名的被告(27岁)作出重审判决,判处被告死刑。案发时被告年仅18岁零一个月,在日本不属于成年人,对是否应判其死刑曾是争议焦点。此次审判长指出,“这不成为不判死刑的理由。”
法庭上,审判长先宣读了判决理由,而后再宣读了正文部分。
有关被告在重审过程中提出的否定杀人意图的新供词,审判长指出,“既然(起诉内容)与事实不符,那么被起诉后长达6年半的时间内被告一直缄口不言,(现在突然提出新供词)明显不自然且不合情理。”
此外,有关被告杀害母女俩的情形,辩护律师方主张被告“想对她(本村之妻)撒娇去拥抱她。但没想到遭到她的反击,从而失控掐住了她的脖子”;“一心想让她(本村年仅11个月的女儿)别再哭就用绳子较松地绑住了她”。对此,审判长表示,“这些说法存在前后不一之处,无法采信。而且同尸体的情况并不符合”等予以驳回,并认定被告以施暴为目的在事发前曾进入公寓查看过房间。
另外,法庭还就被告在杀人前并无杀人计划以及犯案时的年龄等进行了讨论,最后得出结论认为这些均不构成不判死刑的理由。
担任该案一审的山口地方法院考虑到被告杀人前并无杀人计划及其年龄,曾判其无期徒刑,广岛高等法院也支持了一审判决。但2006年6月,日本最高法院认为因上述情况而回避死刑的理由并不充分,因而要求高院重审此案,彻查是否存在需要特别斟酌之处。
重审过程中,被告方组成了新的辩护律师团,否认被告的杀人意图。辩护方提出最新主张,认为恶劣的家庭环境致使被告的精神年龄未臻成熟等,要求避免判处死刑。
另一方面,公诉方则重申,“被告方是在捏造歪曲事实,其行为是对被害者的亵渎”,坚持要求法庭判处死刑。
本村洋聆听判决后说,由衷感谢高等法院做出正确的判决,这个社会总算还有正义。他强调,这是个沉重的判决,判决的结果是造成第三个人死亡,我并不觉得开心,不过我希望此案件能让社会思考如何杜绝犯罪、刑罚如何保障人民安全等问题。他也向少年喊话说:“抬头挺胸接受死刑,希望能认罪过完剩馀的人生。”
日本最高法院曾于1983年提出“永山标准”,列举九项作为对不得已宣判死刑的参考标准。这项标准是源自一名已被处死的死刑犯永山则夫,他在19岁时的1968年至1969年连续射杀四人,1997年被处死。1983年最高法院判处永山死刑时定下了适用标准,成为“永山标准”。
“永山标准”包括考虑犯罪的性质、动机、特定杀法、残虐性、被害者人数、遗族的被害感情、对社会的影响、犯人的年纪、有否前科和犯案后的情况等。
山口县少年杀人案的这项死刑判决可能对今后少年犯罪事件的审判造成影响。日本少年法规定,对未满18岁者的犯罪不能判处死刑,但是本次判决使得只要满18岁而犯下严重罪行者,有可能面临死刑的判决。